【普法强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些法律法规需了解
一年之计在于春,做好春耕备耕生产,是确保全年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关键,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全州春耕备耕生产有序进行,迪庆普法本周推出“春耕备耕”专题,以期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警示农业生产物资销售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民法典第331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具有稳定性。民法典第332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前者包括通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合同取得和通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后者主要包括依继承方式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当事人通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目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主要的方式。民法典第3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平等协商订立。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系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民法典第33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权利包括:1.占有、使用及收益权;2.自主经营权;3.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4.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5.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承包耕地的收益和林地剩余期限的继承权、将承包地作为供役地设立地役权的权利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义务包括: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如禁止耕地承包方的抛荒行为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权利包括: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义务包括: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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