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轩岗乡人民政府

轩岗乡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浏览量:2758    作者: 日期:2023/6/19
全乡广大人民群众: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改善和提升轩岗乡大气环境质量,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坚决遏制秸秆焚烧不良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轩岗乡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甘蔗、烟杆、香蕉、柠檬修剪残枝、砂糖橘修剪残枝以及其他农作物收成后的剩余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着植物、枯枝落叶、农膜残膜、香蕉叶及蕉地塑料垃圾等。
二、露天焚烧农作物的危害
1、释放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危害人体健康。
2、在森林、村庄、加油站等附近焚烧秸秆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焚烧秸秆释放的烟雾和气体会严重污染空气环境,加剧温室效应。
4、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
5、在道路旁焚烧秸秆会因烟雾造成能见度下降,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
三、禁烧范围
轩岗乡辖区均为露天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个人和单位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垃圾、废塑料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鼓励广大群众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四、违规处理措施
凡违反本通告要求,擅自露天焚烧秸秆的,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干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我们号召广大群众:
1、树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秸秆焚烧的危害;
2、积极响应号召,自觉做到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
3、主动向周围亲朋好友宣传并劝导,做到不烧一分田、不冒一处烟;
4、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尽量做到全量深耕还田、变废为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轩岗乡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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