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央对地方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充分沟通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2条,包括总则、支出标准与分担比例、申报与审批、管理与使用、绩效与监督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共5条。按照“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补助资金明确制定依据、管理原则、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 支出标准与分担比例,共3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基本运转补助测算标准为省级馆每馆每年500万元,州(市)级馆每馆每年200万元,县(市、区)级馆每馆每年50万元。补助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照8:2的比例分担,其中,我省承担的20%部分由省级与各地财政分4档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共2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对运转经费补助因素进行测算。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确定补助资金预算金额,并按规定予以分配下达。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共6条。各地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上级和本级补助资金,落实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同时,明确补助资金国库支付、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形成及资金结转结余等内容。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共4条。按照内部监督约束以及“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六章 附则,共2条。《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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