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以案释法】 商务领域以案释法案例

浏览量:2278    作者: 日期:2024/9/30

一、基本案情

2020年,某市某加油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外销售汽车燃油。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此案后,立案开展调查,经调查,该加油站在2020121日到2020215日期间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属实。其中包括95号汽油11924升、92号汽油24102升。 

二、处理情况

经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坪乐乡某某加油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情况属实。

三、以案释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德宏州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