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某市某加油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外销售汽车燃油。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此案后,立案开展调查,经调查,该加油站在2020年1月21日到2020年2月15日期间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属实。其中包括95号汽油11924升、92号汽油24102升。
二、处理情况
经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坪乐乡某某加油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情况属实。
三、以案释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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