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等 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副总及产业导师选聘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6069    作者: 日期:2024/9/23

云南省科技副总及产业导师

选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促进“政产 学研用”深度融合,进一步引导广大人才服务和支撑云南现 代产业体系建设,根据《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 办法》(云党人才〔2022〕1号)及《关于人才服务现代产 业发展的十条措施》(云办发〔2022〕9号),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开展科技副总及产业导师选聘工作旨在以人才 为纽带,推动创业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高 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优势互补、协同创新,提升高校、科研 院所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水平, 增强企业整合创新资源、组织技术攻关、承接成果转化、优 化创新管理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副总是指从省内外高校(含 高职院校,下同)、科研院所选聘科研人员到省内企业兼任 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技术副总、研 发副总、技术总监、研发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研发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等技术职务;产业导师是指从省内企业选聘 企业高管、技术专家到省内高校兼任学生指导老师。

第四条 选聘科技副总和产业导师,坚持党管人才、统 筹推进,按需设岗、公开选聘,合同管理、互利共赢,高端 引领、示范带动,围绕中心、服务发展,推动企业与高校、 科研院所共建科技研发平台、开展产业技术协作攻关、联合 培养实用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科技副总和产业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3—5 年,每年累计工作不少于3个月。选聘期满后,派出人员有 留任意愿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科技副总和产业导师选聘,在省委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省国资委(以下简称“省七部门”)联合开展。

第七条 科技副总和产业导师选聘,重点支持高原特色 现代农业、绿色铝、硅光伏、先进制造、绿色能源、烟草、 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文旅康养、现代物流、出口 导向型产业及相关学科专业领域。

 

 

第二章 科技副总选聘 第八条 申报人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有合作精神。

(二)身心健康,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国家级 人才及初聘期满考核优秀续聘者,可放宽至60周岁。

(三)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原则上应当具有博士学位 (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或相关学 (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派出单位为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包括本科院校、 高职院校、部属院所、省属院所等。所在学科(领域)应当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或为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省级 及以上一流建设学科(高职院校申报人所在专业应为省级及 以上优质专业)。

(五)省外申报人,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优先支 持;省内申报人,“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优先考虑。

第九条 申报企业条件

(一)为云南省内注册的企业(不含申报人及所在高校 院所创办、投资、入股以及存在指导关系的企业),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企业应当具有下列资质之一:企业为国家或 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农业产 业化龙头企业、企业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业建有国家或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 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 专家工作站等。

(三)申报企业与申报人、申报人派出单位已签订合作 协议。

第十条 科技副总职责

(一)帮助企业制定创新规划,系统梳理企业创新需求, 完善创新组织管理机制,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产业 布局等进行咨询诊断。

(二)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研究攻关,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研成果在企业转化,指导企业申 报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三)指导企业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创新 人才(团队),推动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开展创新能力培训。

第十一条 单位职责

)派出单位。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科技副总, 对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作风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有时 间、有精力参与申报企业工作;支持其参与申报企业的人才  培养、技能培训、技术开发、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支持其 科技成果在申报企业转化;参与对科技副总的考核工作。

(二)申报企业。承担聘任科技副总主体责任,与申报 人及其派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任务、报酬、奖励、成果归属及开发权益等事项,明确具体责 权利;为申报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保障和安全保 障,积极与其派出单位开展各种科技合作。

第十二条 选聘程序

(一)需求发布

1.印发通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年度 通知,征集省内企业科技副总岗位需求。

2.需求汇总。省七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 企业自主确定科技副总岗位需求,报省科技副总选聘办公室 (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副总选聘办公室汇总报省委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岗位发布。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七 部门,研究提出年度科技副总需求岗位,对外发布。

(二)申报遴选

1.省七部门、省内有关企业负责组织动员省内外高校、 科研院所符合条件人才申报科技副总。

2. 申报人经派出单位同意后,向申报企业提出申请 (每位人才限申请1家企业)。

3. 申报企业、申报人及其派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 确三方权利义务。

4.由 申报企业作为主体向所在州(市)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1个岗位限申报1名人才),各州(市)科技部门汇总申报材料并征求州(市)党委人才办意见后,统一报送省 科技副总选聘办公室。省科技副总选聘办公室组织评审。

5.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七部门,遴选 确定科技副总人选并进行公示、发布,为入选者颁发云南省 科技副总聘书。

 

 

第三章产业导师选聘 第十三条 申报人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两 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有合作精神。

(二)身心健康,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国家级 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初聘期满考核优秀续聘者,可放宽至60 周岁。

(三)原则上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境外学位需提供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或相关学科(专业)领域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主持或参与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级和 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优先考虑。

(五)热心高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遵守高校师德师 风准则。

(六)各高校可在上述条件基础上设置具体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高校条件

(一)省内高校,着重支持与重点产业相关的应用型专 业开展产业导师选聘工作。

(二)申报高校与申报人、申报人派出单位有较好的产 学研合作基础。

(三)具有支持产业导师聘用的相关制度和条件。 第十五条  产业导师职责

(一)参与高校人才培养与教学工作,指导青年教师和 学生参加技术开发、生产实践,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 )等。

(二)为高校办学提供支持,参与高校学科、学位点和 专业建设,参与研究生指导和本专科教育教学工作。

(三)与高校联合开展项目申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成果转化;推动派出单位与高校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 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科  技创新平台。

(四)推动所在单位成为高校产教融合基地,协助做好 毕业生就业工作。

(五)推动派出单位与高校共建现代产业学院。 第十六条 单位职责

( )派出单位。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产业导师, 对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作风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有时间、有精力参与接收单位工作;支持其参与高校的人才培 养、科学研究;为其指导学生提供实习实践平台和条件,创 造条件吸纳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参与对产业导师的考核 工作。

(二)申报高校。承担选聘产业导师主体责任,签订聘 用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任务、报酬、奖励、成果归 属及开发权益等事项,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与产 业导师派出单位共建各类研发机构及产教融合平台,优先向 其转化先进科技成果;为产业导师派出单位提供技术培训和 继续教育;推荐优秀毕业生到产业导师派出单位就业。

第十七条 选聘程序

(一)需求发布

1.印发通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年度 通知,向省内高校征集产业导师岗位需求。

2.需求汇总。省七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 高校自主确定产业导师岗位需求,报省产业导师选聘办公室 (设在省教育厅),由省产业导师选聘办公室汇总报省委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岗位发布。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七 部门,研究提出年度产业导师需求岗位,对外发布。

(二)申报遴选

1.省七部门和有关高校负责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人才申报产业导师。

2. 申报人经派出单位同意后,向相关高校提出申请 (每位人才限申请1所高校)。

3. 申报高校、申报人及其派出单位签订选聘合同,明 确三方责权利。

4. 由申报高校作为主体向省产业导师选聘办公室报送 申报材料(1个岗位限申报1名人才)。省产业导师选聘办 公室组织评审。

5.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七部门,遴选 确定产业导师人选并进行公示、发布,为入选者颁发云南省 产业导师聘书。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岗位待遇

( 一 )岗位保障。科技副总和产业导师人员派出期间, 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在派出单位享受职务晋 升、职称评聘待遇,派出人员所任职务不占接收单位领导职  数或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其参与接收单位工作,在人才培 养、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中,与接收单位员工(教 )享有同等权益。

(二)薪酬待遇。派出人员可按规定或协议取得兼职报 酬,享受接收单位同职级人员薪酬待遇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接收单位可按劳务费方式发放相关报酬,不计入派出单 位、接收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担任领导职务的派出人员取酬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支持政策

(一)对选聘人才的支持

1.人才项目。入选的科技副总和产业导师,符合条件 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省级、州(市)级高层 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和各项支持举措。期满考核优秀的,省 内选聘的人才,在申报“兴滇英才支持计划”人才(团队) 或后续经费支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外选聘的人 才,符合条件的,按照《云南省支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细则 (试行)》(云党人才办〔2022〕22),给予个人最高100 万元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最高10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

2.指导性项目。入选的科技副总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 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

3.面上项目。对自然指数排名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 所毕业的博士、ESI 全球前1%学科毕业的博士来滇入选科 技副总,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直接给予省基础研 究面上项目支持。

4.平台载体。入选科技领军人才或云岭学者的科技副 总、产业导师,根据《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云党人才〔2022〕1号),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科学家 工作室支持,最高支持1000万元。

5.职称评聘。考核优秀的,派出单位应当将考核结果 作为派出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在职称评审 时,科技副总的任职年限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

6.服务保障。为选聘人才发放“兴滇惠才卡”B 卡, 在选聘岗位工作期间享受医疗、子女就学、配偶(子女)就 业、住房、社会保险、税收服务、交通出行、酒店、旅游等  12个方面人才服务。

(二)对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支持

1.科技项目及人才培养优先支持。省科技计划对科技 副总、产业导师联合派出单位、接收单位申报的项目,同等 条件下优先支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对考核结果为优秀 的省内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单列名额予以支持。

2.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支持科技副总和产业导师 根据接收单位、派出单位需求和创新优势,围绕产业发展需 要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省级科技计划按照“自上而 ”项目组织方式择优支持。

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科技副总引导推动派出单 位科技成果在接收单位转化应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 办发〔2019〕86号)规定给予补助。有贷款需求的,省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同时对符合政策规定的 给予贴息补助。

4.科研平台建设。鼓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建立产学 研长效合作机制,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科技副总、产业导 师牵头组织派出单位、接收单位等联合共建省级重点实验 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科研平台。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管理

(一)科技副总和产业导师实行人才和单位“双考核”, 分为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 阅资料等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二)科技副总和产业导师的中期考核由省选聘办公室 委托接收单位开展,考核结果报省选聘办公室备案。期满考 核由省七部门和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委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省内派出单位、接收单位的中期考核由省选聘 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期满考核由省七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委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派出人员,考核其任职期间职责任务履行情况, 根据合作协议,重点考核人才引育、平台搭建、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廉洁自律等内容。对省内派出单位,重点考 核支持选聘人才的工作方案、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接收单 位,重点考核合作方案、合作协议、工作环境、平台支持等 方面落实情况。

(五)派出人员任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有 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接收单位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备案,解聘其科技副总、产业导师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委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省七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印发

文章来源:科技创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