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明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中有关时限要求的通知

浏览量:6215    作者: 日期:2024/9/23

厅机关有关处室,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省科学技术院,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厅科技 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中共云南省科技厅党组关于加强科技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的若干措施(修订)》、《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关键环节管理及监督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现明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有关时限要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书签订环节

完成项目立项程序后,业务处室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发送合同书签订通知(涉密项目除外,下同)。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30日内完成项目合同书签订工作,即在信息系统中完成合同书审核工作。未完成签订工作,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了解具体未完成签订工作原因,并约定应完成的时限。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合同书签订工作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撤销、终止等工作。

二、项目实施过程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部门应关注影响项目实施的关键人、关键节点、关键指标等变化。

(一)项目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参加单位、项目总经费(含自筹经)、执行期、绩效目标等关键要素发生变化时,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调整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研提意见按程序报批。

调整情况较为复杂的(即已超过项目管理部门决策能力,需借助外部力量咨询后方能作出决策的事项),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调整请示之日起,30日内启动专家论证工作,充分评估项目实施可持续性、调整内容的合理性。根据专家意见,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处置方案应明确项目是否继续实施、拟变更事项的处理建议、后续工作计划、采取的 措施、完成时限等要素。

特殊、重大项目变更“一事一议”。项目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 调整请示之日起90日内,研提基本的处置方向及思路,按厅决 策程序研究确定后续工作安排。

(二)日常管理过程发现问题

项目管理部门在审核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实地调研等日常管 理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正常实施的,应在掌握情况之日起,30日内组织部门内 部研究解决;部门内部研究无法解决的报分管领导,按分管厅领 导指示要求,30日内研提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

处置方案应明确工作计划、采取措施、完成时限等要素。特殊、重大项目发现的问题“一事一议”。项目管理部门自掌握情况之日起,90日内研提基本处置方向及思路,按厅决策程序研究确定后续工作安排。

(三)及时处置重大事项

项目实施条件突发重大变化(如项目承担单位被并购重组、 项目负责人涉嫌重大案件、项目实施依据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情况较为复杂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掌握情况后30日内启动专家论证工作,充分评估项目实施可能性。根据专家意见,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

处置方案应明确项目是否继续实施、突发重大事项的处理建 议,后续工作计划、采取措施、完成时限等要素。特殊、重大项目突发事项“一事一议”,项目管理部门在掌握情况后的90日内, 研提基本处置方向及思路,按厅决策程序研究确定后续工作安排。

(四)收回财政结余资金

撤销的项目,应在60日内收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终止、 结题、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资金决算书、 资金支出明细账、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限额以上项目)等确定的项目财政结余资金,在60日内收回。项目财政 结余资金收回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科技项目财政结余资金收回情况表、收回凭证(含交回州、市资金)等佐 证材料报资配处。

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对应收回的项目结余资金金额有争议的,应在30日内启动项目结余资金重新认定或专项审计 (前期未做)等工作。双方就项目结余资金达成一致后,按上述 时间要求收回应收回的财政结余资金。

逾期未收回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处理程序。

三、项目验收

(一)提前跟踪

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前,结合前期项目过 程动态管理情况,每月跟进项目验收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按时在信息系统中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

涉及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安排100万元 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提醒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专项审计报告样式提供。

(二)初审验收申请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在材料齐备基础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申请初审工作,并明确验收组织机构。材料不符合验收基本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 承担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有关验收申请材料。

逾期未提交,或提交的仍不符合验收基本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与项目承担单位的沟通,并约定应完成的时限,且不得晚于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

(三)组织验收

验收组织机构应在收到验收委托任务之日起,60日内组织并完成验收工作。

(四)确认验收结论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验收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结论确认,提交至省科技厅监督处。

四、失信行为记录

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结题验收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在信息系统中记录。

五、其 

(一)信息互通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加强与厅对口业务处室工作联动及信息互通,按既定的工作职责及范围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发生项目变更、日常管理过程发现问题、突发重大事项等,应在掌握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科技厅对口业务处室报告。后续处理程序安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与厅对口业务处室密切联动。

(二)及时报告

按本通知要求时限预计仍无法按时处理的业务、工作,项目管理部门应至少在时限到期前5天内,与省科技厅资配处、监督处共同协商后,书面向分管业务厅领导、分管计划厅领导汇报前 期工作情况、存在困难,并提出后续工作计划建议。批准后,项目管理部门按要求执行。项目管理部门应“随收随办”,不得积攒项目管理中日常应处理的业务、工作,在时限到期前批量集中处理。

有关业务办理时间节点要求,逐步通过信息系统实现提醒及跟踪。

请各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参照执行。各单位内部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后续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时限要求发生变化,将另行通知。

 

 

 [附件: 科技项目财政结余资金收回情况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月17日



文章来源:科技创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