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并安排至少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单位按照国办发〔2008〕36号文件规定,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市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要重点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要将本区域、单位、行业、系统内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界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不予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二)属于保密范围的不予公开,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协调工作可由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组织;
(四)采取多种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成文前,起草单位或者决定单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实行预公开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九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且涉及多个单位的政府信息,信息制作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本级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要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保密局确定。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采取《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芒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芒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是市人民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属于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必须在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也应当通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及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得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保群众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十四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按时办理。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查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办理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明确办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受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二)呈批交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申请内容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呈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协调会进行交办。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供信息资料。
(三)起草答复文书并征求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各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起草答复文书,并进行保密审查、征求意见。
(四)行文答复。将征求意见后的答复文书呈领导审定,形成正式文书后,答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书,认真做好文书的送达签收工作,并及时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履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受理群众对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并认真调查,依法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之前公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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