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通知》(云财外〔2019〕65号)及《德宏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的通知》(德财外〔2020〕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芒市2019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芒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2019〕14号)、《德宏州商务局 德宏州财政局 德宏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宏州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商发〔2020〕36号)、《德宏州商务局 德宏州财政局 德宏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商发〔2020〕37号)、《芒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芒市人民政府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示范项目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主要负责提出综合示范工作方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各子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标准,组织各子项目申报和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局开展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管理和拨付项目资金,配合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组织项目申报和验收,参与项目监督检查。市扶贫办负责协助开展电商扶贫相关工作,配合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组织项目申报和验收,参与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设置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充分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 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
(二)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围绕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使用财政扶持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避免财政资金使用碎片化。
(三)统一管理,公开透明。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四)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公 平、公正、规范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以及 2019 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具体拨付。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资金主要支持示范项目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农村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可在符合云商电〔2019〕14号、德商发〔2020〕36号等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围绕绩效目标,灵活、创新开展综合示范工作。鼓励采用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凡是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中心(站点)、物流配送体系等公共服务类综合示范项目必须开放、共享,向社会提供市场化服务,向社会提供市场化服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显著位置标识“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严禁仅向特定企业提供服务。严禁挪用资金。
第五条 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芒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执行。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一)建设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二)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三)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四)建设农村电商供应链体系;
(五)实施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示范工程;
(六)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事项。
第六条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不支持公共服务中心土建、物流仓储中心土地购置等费用。
第三章 资金分配内容
第七条 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建设农村电商供应链体系,实施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示范工程。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的比例不低于50%,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比例不得高于15%,培训费用使用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管理办法》和省、州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市、乡(镇)、村三级仓储物流配送体系。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和场地进行改造升级,鼓励与传统商贸物流配送中心(企业)共享融合。建设1个市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仓储物流配送中心,构建市、乡、村三级公共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的仓储、配送、分拣等服务,有特殊需求的生鲜农产品,还应提供保鲜、冷藏等设施和场地。乡镇物流配送中转站(与乡镇电商服务站合并建设)主要提供电商快递包裹的中转和代收代发、农产品上行的集散储存。充分利用好州统筹建设的物流信息系统,实现物流配送体系信息化管理,提高物流配送时效性,降低县域物流配送成本。
(2)提升农村产品商品化率。建设农村产品(含工业品、农副产品、 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宿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分级、包装、预冷等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完善产、供、销全链条服务,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
(3)推动农村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建立本地化连锁化的服务和营销体系,直接或间接带动农村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农村流通水平。
2.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和场地新设或改造提升1个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应具备数据处理、人才培训、产品展示、企业集聚、创客孵化、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摄影中心等功能,为区域内企业、网商、服务商提供县域网络交易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培训孵化、产品对接、品牌建设、网络推广、便民服务、农产品上行供应链管理等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在公共服务中心下设本地农特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支持消费者现场扫描二维码线上购买,线下通过快递物流进行配送,实现农村产品销售功能。鼓励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造成资源浪费。
充分利用好州统筹建设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管理、电商精准扶贫管理、电商人才培训及可视化展示等核心功能;确保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全面对接;实现对乡(镇)、村服务站点进行业务指导及运营管理。
(2)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优先对现有的供销社网点、“万村千乡”、农家店、跨境电子商务兴边富民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服务站点、便利店、邮政、快递收发、金融、村民活动中心等具备电商功能的服务站点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升级,芒市建设60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其中12个乡镇电商服务站,48个行政村电商服务站点)。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在通过市场化方式无法整合或不具备整合条件时,以综合示范项目整体推进为主。
乡村服务站点要具备产品零售、实体体验、网络代购、物流配送、技术服务、农产品收储等功能。拓展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存取金融服务、保险、生活缴费服务等功能,增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大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覆盖面,支持贫困户负责站点运营。
3.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建立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机制。针对不同层次和类别人员安排培训内容,重点面向县乡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大学生村官、驻村第一书记等基层干部,农村电商站点负责人、企业和合作社人员、农村群众、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贫困人口、个体经营户、农村妇女和具备创业能力的残疾人等。根据培训内容,灵活采取课堂教学、现场教学、实地考察、实操演练、线上线下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电子商务培训3000人次以上(其中专业技能培训不低于500人次),电商创业孵化不少于40人,开设网店不低于20家,培训对象满意度90%以上。针对新冠疫情影响,应加强网络授课,开设网络大讲堂,统一录制或采购课件,通过电商公共服务系统分享课件,让学员实时学习,降低培训成本。规范培训管理,做好培训痕迹资料归档,严格按照培训经费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实效。
重点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做好培训效果转化跟踪服务。通过培训转化一批县域电商企业,带动一批电商从业人员,以培育电商人才,提高电商应用水平为目标,注重服务质量而非数量。
建立农村电商培训转化机制。重点围绕农产品上行四部曲“理货、建仓、上网、开店"开展培训,让培训对象真正掌握电商应用技能,注重培训后转化服务而非“一锤子”培训。
4.支持农村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
(1)补齐流通设施短板。根据需要建立市级网货供应中心,为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农产品分级、包装、产地预冷、初加工配送等服务。鼓励建立农产品种植、加工生产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流程和采后商品化处理流程,促进农产品种、养、加工、包装等品质控制的标准化。推动农村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培育传统企业电商运营团队,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产品供应水平。
(2)加强品牌建设。创建1个区域公共品牌,鼓励生产加工企业、电商企业注册自有品牌和商标,开发县域农产品、手工艺品、旅游、民宿等特色产品,支持开展农产品 “三品一标”等认证,建立产品体系和品牌体系,培育本地拳头产品和龙头企业。
(3)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利用州级统筹建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市级农产品的全链条追溯体系基础设施,支持提供网销农产品的检测检验服务。
(4)建立农村电商营销服务体系。支持提供农村产品品牌策划、包装设计、视频拍摄、代运营、运营推广、第三方平台对接、分销体系建设等服务,利用丰富多样的宣传推介方式开展农产品营销。积极接入新兴社交电商平台、专业电商平台等,开展农村产品线上线下整合营销,定期举办农产品网销系列活动,重点开展农批、农超、农社、农企、农校、农餐等的产销对接活动。
(5)实施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示范工程。开发5个以上电商扶贫产品,培育5家以上电商扶贫示范企业(网商),培育建档立卡电商扶贫示范户20户以上。开展扶贫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策划设计,推动建立扶贫产品进网销售和直供社区等消费扶贫渠道。鼓励利用乡村闲置土地、房屋,以服务站点为基础建立“扶贫车间”,建立“服务中心+站点+贫困户”和“电商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的电商助贫机制,直接或间接带动贫困户利用电商创业就业,提高贫困户增收致富能力。
(6)营造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氛围。大力普及电子商务政策和示范县创建工作宣传,开展2次以上的电商营销宣传活动,营造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良好氛围。
5.建立项目监督审核机制
建立项目监督审核机制,由项目主管单位牵头,与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和专家(机构)组成综合示范建设推进小组,主要为县政府和综合示范主管部门,制定顶层设计和规划方案,提供决策依据和数据支撑;对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内容开展阶段性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指导。
第八条 资金支持范围所有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支持,中标单位要求专项管理,项目建设期结束进行第三方审计,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 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由州统筹使用和调配,形成资金规模优势,发挥资金带动效应。资金采取按项目安排、工作任务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分配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中央财政资金专项专用。
第十条 示范项目要本着“公平、规范、择优”的原则,按照资金支持范围和实施方案,采取整体打包、分区域打包、分项目打包等多种方式细化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承办企业。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自愿申报相关项目。项目承办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单位(企业)。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 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国家、省、州、县对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四)承诺按要求向省、州、县报送项目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
第十二条 资金的拨付。通过公开招投标支持的单位(企业),按照中标合同约定进行拨付;通过财政补助方式支持的,报芒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若在日常监管、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中发现问题,要限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专项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三条 芒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和当年资金规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芒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办企业向芒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书面初验申请(申请文件的格式规范另行制发)。如项目无法在约定期内实施完毕,承办企业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明确项目竣工具体时间,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 市相关部门、项目承办企业要建立健全综合示范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核公示、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及资金拨付使用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翔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六条 芒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在接到项目承办企业报送的初验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初验,并将初验结果于初验结束15个工作日内上报州商务局。最后实际验收按商务部、省商务厅委托的第三方评估验收为准。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调整项目实施单位按调整部分资金差额原渠道退回已预拨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对于初验不合格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芒市财政局和芒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下达通知后 3 个月内,应当将全部资金如数原渠道缴回。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相关资料报各项目主管单位。
(二)各项目主管单位会同州商务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由各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定的服务商。
(四)申请需具备: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缺一不可。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芒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结合实际,鼓励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在招投标前进行事前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实施后进行决算审计,提升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 承办企业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专账核算要求,设立项目资金专户,独立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的,一律取消项目资格,停止资金拨付并追回已拨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项目实施完毕止。期间如遇中央、省、州政策调整,以中央、省、州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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