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芒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浏览量:9157    作者: 日期:2021/2/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芒政办发 〔2020〕4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芒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承办企业,是指经市政府审核确认、批准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承办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为促进我市电商发展的项目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芒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财政局、扶贫办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由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项目验收小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项目验收小组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1.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及现状;

2.查看项目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三)项目验收小组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做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并分发有关验收材料。

第七条 验收方式

(一)本项目验收采取阶段验收的方式,每完成有关阶段性任务,均需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项目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项目验收小组由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财政、扶贫等部门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一)基础设施

公服中心基础设施检验,现场检查中心内外装修、设备配置情况。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左右,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制度完善、区域划分明确,建有包括培训区、孵化区、视觉设计中心、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区、特色农产品展示中心、创客洽谈区等基础设施。

(二)中心效应

1.服务中心为芒市三级电商服务体系的核心,为芒市电商活动的管理中心;

2.服务中心有明显的辐射带头作用;

3.有数据处理、人才培训、产品展示、企业集聚、创客孵化、政务服务、营销策划、摄影中心等功能;

4.入驻电商企业、个体10户(人)以上,了解企业和个人入驻、生产经营情况,查看入驻企业及个人资料,包括入驻协议、营业执照、企业经营状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乡镇、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

(一)在芒市12个乡镇(农场)按照统一标准建设12个乡级电商服务站和48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每个站点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二)站点资质

1.提供站点负责人姓名、地址、联席方式、协议、站点图片、网上交易额等证明材料;

2.站点建设合理,每个乡镇(农场)原则上只建设1个电商服务站,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只建设1个电商服务点。服务站点具有网络代购代销、物流配送、技术服务、缴费支付、保险、生活缴费服务等便民功能;

第十条 农产品上行品牌营销与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

1.网货产品研发中心建设、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建设、市场主体培育体系建设。

2.推动特色农产品开发、提供企业SC、产品“三品一标”等资质认证,制定营销计划,开展专题宣传推介活动。

第十一条 市、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一)市级物流配送中心

中心基础设施检验,现场检查中心内外装修、设备配置情况。

1.市级物流配送中心选址位于电商服务中心周边3公里内,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制度完善,装修整齐统一。

2.物流配送中心实现常态化运营(了解企业情况,查看企业资料,包括合作协议、营业执照、企业经营状况等证明材料)。

(二)乡、村级物流配送站点

在全市建设60个物流配送站点,包括12个乡镇物流配送站和48个村级电商物流配送点。

(三)功能

具备功能相对完善的市级农村电子商务仓储及物流服务设施,建立符合农产品网络销售上行的冷链体系,物流快递的乡镇覆盖率达100%,且覆盖所有村级电商服务点,从市级物流配送中心到村级网点2天内完成配送。

第十二条 农产品电商配套项目

(一)大数据信息系统

利用州级农村电子商务大数据信息系统,完善芒市农产品电子商务信息统计录入;

(二)农产品推广及基础设施建设

开展特色农产品包装设计及制作,开展农特产品网销行动(含电商精准扶贫),整合市内农产品初加工基础设施。

(三)个人及企业电商孵化

引导、帮助有产品流通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创业人员开展电商创业,在淘宝、天猫等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项目期内电商创业孵化不少于40人,开设网店不低于20家。

(四)电子商务宣传推广

采用标语、横幅、海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在线上开展大型品牌营销策划活动,进行稿件、媒体、活动等公关、推广;线下积极举办或参加各种品牌推介活动、大型农产品展销会及电商主体展销活动。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培训

针对不同层次和类别人员安排培训,重点面向市乡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大学生村官、驻村第一书记等基层干部,农村电商站点负责人、企业和合作社人员、农村群众、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贫困人口、个体经营户、农村妇女和具备创业能力的残疾人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总培训3000人次。提供培训学员签到表、基本信息登记表、培训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限期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品流通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核;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市纪检监察部门督查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国家、省级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芒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芒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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