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5月26日,王某因经营周转向张某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10万元,利息一分五厘计。”借款发生后,张某向王某索要借款,但因各种原因至今尚未给付,故张某诉诸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其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过程中,王某抗辩认为借款是事实,但利息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即使双方约定的利息为一分五厘,那么也应该按照年利率1.5%计算。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款借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按一分五厘计算,根据《新华字典》中的释义:“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按百分之一计,月利率一厘按千分之一计。”原告主张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一分五厘计算利息,被告抗辩认为应当按照年息一分五厘计算利息,按照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市场利率等因素,可以推定约定的利息为月息一分五厘,即月利率1.5%,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王某认为约定的利息为一分五厘,但没有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因此认为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应当视为没有约定利息。该观点是对法条的理解存在偏差,如何理解“约定不明确”是关键。合同的约定是充分体现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能因为约定有歧义,就当然认定约定不明确,从而视为不支付利息,这样不仅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违反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借条明确载明借款利率为一分五厘,只是理解上存在歧义。因此,不能当然认定双方利息约定不明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根据正常的交易习惯,应当推定为双方约定为月利率1.5%。
民间借贷,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其以自身的丰富性、多样性和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中缓解了不同层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矛盾。但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其盲目、无序、隐蔽、纷乱的发展,给经济生活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民间借贷活动中,无论是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都应当关注以下问题:保证借贷合法性,书面订立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利率,银行转账方式为宜,及时催收保障权益。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大街109号 邮编:678400 电话:0692-2121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