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1年8月16日14:50芒市卫生健康局芒市卫生监督大队办公室接到投诉,当事人自述其于2020年到芒市XXX美发店理发时,经该美发店员工张X介绍办理了芒市XXX美容院洗脸卡,2020年12月2日在该美容院负责人邹X推销下办理了含除皱、面部收紧、玻尿酸等项目的天使迁禧卡,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在美容院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到德宏XX医院手术室由成都XXX医院工作人员注射了脸部玻尿酸,手术后当事人脸部出现红肿、痛、痒、发热、面部变形等情况,经双方协商多次未果,当事人怀疑成都XXX医院承包德宏XX医院场地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遂投诉举报。接报后,芒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于2021年8月18日到德宏XX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德宏XX医院分别与成都XXX医院、昆明X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昆明XX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手术室租用协议书》三份,8月20日对德宏XX医院手术室和财务室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查见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成都XXX医院罗XX、昆明XXX等向德宏XX医院指定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及收款凭证共8张。经初步调查,德宏XX医院涉嫌存在对外出租手术室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26日经批准,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经调查,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德宏XX医院将医院内手术室对外出租给成都XXX医院、昆明X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昆明XX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等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贰拾肆万叁仟贰佰柒拾贰元整(¥243272.00)。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芒市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11月12日向德宏XX医院送达了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3272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即人民币48.654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单位对该决定不服,于2021年12月23日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5月13日芒市人民政府维持芒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争议焦点
(一)签订的租赁协议是租用医疗科室还是租用场地,租用行为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三、复议结果
维持芒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复议理由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芒市卫生健康局具有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职权,主体适格。二是关于德宏XX医院的出租行为是租用医疗科室还是租用场地,租用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德宏XX医院分别与成都XXX医院、昆明XXX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昆明XX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手术室租用协议书》,协议对手术室用于提供医疗美容手术及其他医疗活动有明确约定,并明确使用手术室的所有医疗设备和设施,及手术时可能涉及使用德宏友谊医院的工作人员、物品及器械的费用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二级综合医院的科室设置必须有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故手术室属于二级综合医院的医技科室,德宏友谊医院出租手术室的行为属于出租医疗科室的行为。三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在行政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违法情节、自行停止租赁、主动配合调查的情形,酌定从轻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应以维持。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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