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芒市XXXX美甲店提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火罐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火罐清洗、消毒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29日15时30分,芒市卫生监督大队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4日18时30分左右到芒市xxxx美甲店(营业执照范围为、美甲、美容)进行推背拔火罐,导致后背皮肤破损,同时该美容院并未对火罐进行消毒,当事人要求针对美容院对公共用品用具未进行消毒的行为严肃查处。接报后,芒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于2022年12月1日15时31分到该美甲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美甲店提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火罐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火罐进行清洗、消毒,直接为顾客开展火罐服务工作。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1份1页;2.询问笔录1份2页;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4.照片1份1页;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6.《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7.梁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当事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3日向当事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芒卫公罚告〔2023〕02号)拟给予其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向当事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卫公罚〔2023〕02号)给予其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单位于2月13日主动履行完毕。
【适用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电话:0692-212126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芒罕路35号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