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用为基调 优化公共场所卫生行政
审批程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62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德政办法〔2018〕90号)精神,芒市卫生健康局围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积极探索以信用为基础,将信用体系融入到行政审批改革中,根据芒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现状,于2019年6月13日印发了《芒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芒卫健发〔2019〕26号),对全市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推行芒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一是申请材料符合标准和要求即发证。凡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符合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人签订承诺书,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受理后当即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充分展现了以信用为基础,简化行政许可手续,提升卫生许可服务效率;二是推动公共场所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将在 2 个月内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或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转入日常监督,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后符合要求,转入日常监督,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卫生行政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将原先现场审核环节移至发证后两个月内进行有效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三是强化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自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以来,截至目前共办理1825件卫生许可,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的同时未有一家企业因承诺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被取消许可,充分体现了个人和企业信用在行政审批中的充分运用和正面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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