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办事指南
芒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04月18日发布
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芒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行属地管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修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48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实施机关
芒市卫生健康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审批条件
1.准许生活饮用水单位从事饮用水的生产供应、销售和使用。
2. 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5、6、7条的规定;水源水水质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3.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以及《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8、10、11条的规定。
4.供水单位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16、17、18、19、24、26、27条等的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水工艺、储水供水、水质检验设备、使用的涉水产品等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5.水质检验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30条、31条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的规定。
6.二次供水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7.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五、受理地点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文蚌街15号附2号芒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芒市卫生健康局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六、申请材料
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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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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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应选用A4纸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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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供应企业提供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供水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及水质检验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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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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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场所合法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等);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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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供应企业提供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图纸及有关供水量、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的文字说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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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卫生管理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材料;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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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所选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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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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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保证所提供材料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空白处加盖公章或当事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名(手印)和日期。原件无需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年检年审。
指定培训机构: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登记(发证)机关窗口、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受理:登记(发证)机关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审查: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经营者愿意按照“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告知承诺审批”作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要求提供的材料后,登记(发证)机关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许可的在云南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平台登记其许可信息并发放《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申请人到许可窗口领取或按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公开:按政策规定公开。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文蚌街15号附2号芒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芒市卫生健康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692-2272800。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二)咨询回复
⒈窗口咨询和电话咨询的,当场能够答复的当场回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
⒉通过网络咨询的,在30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网上服务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或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文蚌街15号附2号芒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芒市卫生健康局窗口)现场咨询及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芒市政务服务中心芒市卫生健康局服务窗口在受理审批结束,当场制作《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交申请人。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罕路35号(芒市卫生健康局)。
电话投诉:0692-2121262。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http://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罕路35号芒市卫生健康局,邮编6784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芒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芒市卫生健康局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6个月内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网站下载(http://www.dhms.gov.cn/wjj/Web/index.aspx)或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备注:芒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全程电子化操作步骤: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建议使用谷歌或搜狐浏览器)→用户注册→登录→实名认证(进入用户中心认证)→切换区域和部门→选择“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选择“芒市”→选择“芒市卫生健康局”→点击“确认前往”→找寻“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点击“>”符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点击“在线办理”→点击“我已阅读”→完善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按照材料名称上传相应材料→点击“下一步”→点击“提交申请”→申请成功(详情查看:芒市卫生健康局全程电子化许可申请操作步骤)。
附件2:相关文书、表单
申 请 号: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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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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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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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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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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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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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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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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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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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量(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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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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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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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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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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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生产供应企业提供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供水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及水质检验报告(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经营场所合法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等)(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五、生产供应企业提供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图纸及有关供水量、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的文字说明(原件); 六、卫生管理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材料(原件); 七、所选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八、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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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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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书 本申请单位保证:申请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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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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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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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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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员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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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处(科)室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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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领导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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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许可证
日期及编号 |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编 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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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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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电话:0692-212126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芒罕路35号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