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03月25日13时34分,芒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芒市轩岗农场场部芒市xx诊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芒市xx诊所持有芒市卫生健康局核发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诊疗科目为内科;2.诊所内李x医师正在坐诊,其为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内科;3.诊所内有三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接诊医生为李x,未查见三位就诊患者的预检分诊记录和处方笺;4.核查该诊所2022年03月21日至03月25日就诊患者预检分诊记录及处方笺,预检分诊记录登记有12人,处方笺有9人,没有查见杨xx、段xx、洪xx三人的处方笺。我局于2022年03月30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诊所存在开展医疗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处方)的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1份共1页;2.询问笔录3份共7页;3.取证材料1份共5页;4.芒市xx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3页;5.李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6.李x相应资格证书资料复印件1份共4页;7.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8.患者杨xx、段xx、洪xx、黄xx、段xx、李xx用药记录复印件1份共6页;9.该诊所2022年03月21日至03月25日就诊患者预检分诊记录及处方笺复印件1份共13页。
芒市xx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处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认为该案违法事情清楚,证据充分,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该诊所开展医疗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处方)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芒卫医罚〔2022〕04号),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在自由裁量上,结合当事单位违法情况以及损害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罚,自由裁量得当,当事单位积极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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