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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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
中介服务原设定依据 |
原中介服务机构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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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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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护士执业注册健 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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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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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9 号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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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提供健康体检证明。 |
二、保留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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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
中介服务原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机构 |
收费性质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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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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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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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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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 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 第 46 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第 8 号修正)《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 号) |
具备相 应资质 的放射 卫生技 术服务 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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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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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 第 46 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第 8 号修正)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 知》(卫监督发〔2012〕25 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项目职 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 报告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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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 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设备性能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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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设备性能检 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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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放射诊疗设 备性能与辐 射工作场所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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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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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 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8 号修正) |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工作场所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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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师执业逾 期注册或重 新注册培训 考核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委托的机构或组织 |
市场调节价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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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师执业变 更注册培训 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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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卫生部 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 号)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委托的机构或组织 |
市场调节价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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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护士执业逾 期注册培训 考核 |
护士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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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 |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 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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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留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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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
技术性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机构 |
技术性服务结果要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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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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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师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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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或者组织 |
医师定期考核 合格证明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 服务机构开展定期考核,并自行承担 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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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在 开展放射诊 疗工作前放 射诊疗建设 项目竣工验 收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源诊 疗技术和 医用辐射 机构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8号修正) |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诊疗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 合格证明 |
由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或者通过竞争 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验收, 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并自行承 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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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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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 7号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2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7 号第二次修 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 本标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具备培训能力的医疗机构 |
培训合格证书 |
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培训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 申 请 人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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