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托育机构备案
二、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三、依据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四、受理范围
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五、备案流程
托育机构应当在备案资料准备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自接收到托育机构齐全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自接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人提供需要补齐的材料清单;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备案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六、备案需提交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民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二)除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外,提交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协议。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自行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提供餐饮服务的需提交双方供餐协议书、第三方《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咨询渠道
咨询电话:0692-2120529;咨询地点:芒市卫生健康局(芒市芒罕路35号)。
八、托育机构备案系统网址
附件: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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