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 6 月28 日发布
再生育服务证核发
办事指南(完整版)
再生育服务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的再生育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夫妻一方户口在本省,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需要生育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办理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http://www.pbh.yn.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机构,是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审批的条件: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
1.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2.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3.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二)不予审批的条件:
不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审批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申请材料
再生育服务证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生育服务证申请表》需经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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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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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再婚夫妻再婚一方或双方要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婚姻证明材料;丧偶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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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因子女病残申请再生育的需提交州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鉴定结论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注:申请材料所需《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可到乡镇、街道、农场管委会计生办或市卫生健康局办证窗口领取。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天
承诺办结时限:10天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夫妻双方共同向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申请。
(二)受理
村(居)委会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核
村(居)委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效证照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云南省《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云南省再生育服务证》
送达方式:申请人到提交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窗口领证/打印。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地址及电话:德宏州芒市广场中缅友谊馆一楼办证大厅B2区(芒市卫生健康局)0692-2272816、0692-2120529
(二)办理进程查询
可以直接到申请地办理窗口查询
(三)监督投诉
投诉地址及电话:德宏州芒市芒罕路35号(芒市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电话:0692-2120529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行政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机关: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办事流程示意图
再生育服务证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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