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卫生健康局

芒市卫计局为您详解关于2016年新修订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浏览量:13715    作者: 日期:2016/8/1

      20163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及相关配套制度,确保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在芒市扎实有序地顺利进行,芒市卫计局现就群众最关心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一、关于生育政策衔接问题

    对于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已按政策共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自201611日起生育第二个子女为合法生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其他《条例》中新增的特殊类型生育规定,则自《条例》修改实施之日起施行。

二、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问题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

1、发放管理

    对于20151231日前生育第一个孩子,且自愿终身只生育这一个孩子的夫妻,仍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独生子女证》),并符合享受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以及我省奖优免补等相关奖扶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执行相关奖励扶助政策。按原程序办理并认真落实。

    对于201611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即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也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回收注销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将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还卫生计生部门注销。201611日后依法退还再生育的,持证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及父母各项经济奖励优待(含云南省奖优免补政策)不再退回或抵销。

3、证件认定

    《独生子女证》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原来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其婚姻家庭关系未发生变化的,不需要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独生子女证》即可享受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二)关于婚假、生育假、陪护假政策问题

     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对于婚假及生育假,在新《条例》颁布实施前(即201641日前)已完成休假的,不再补给假期;在新《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开始休假,在新《条例》实施之日仍未完成休假的,可按新规定补足假期;女方未休完生育假的,男方可补休陪护假。

三、关于《生育服务证》管理问题

    201611日起,对于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未在生育子女之前登记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可以于子女出生三个月内进行补办,未补办的也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仍应按程序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但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的,仍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关于违法生育处理问题

    对于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已按政策共同生育第一个子女,在20151029日至20151231日期间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在国家另有规定前,暂不做实质处理。

    对于其他违法生育行为,按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将违法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重点。

    如需了解《条例》其它内容,可以在本网站进行全文下载,也可以与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基层指导股联系,联系人:李小月,联系电话:2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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