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五岔路乡人民政府

芒市发布提醒告诫书!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类产品!

浏览量:352    作者: 日期:2026/3/26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类产品

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烟、酒(含电子烟、含酒精饮料)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现就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含电子烟、含酒精饮料)相关事项,向全市经营者郑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主体责任

1. 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向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含电子烟)、酒类及含酒精饮料;不得诱导、默许未成年人购买、消费烟酒类产品。

2. 规范警示标识:所有烟酒经营场所(超市、便利店、副食店、餐饮店、酒吧、KTV、夜市摊贩等),必须在收银台、入口、货架等醒目位置,张贴清晰、完整、规范的“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警示标识,不得遮挡、污损、擅自撤换。

二、严格落实年龄查验义务

对购买者年龄难以判明的,必须主动要求出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确认年满18周岁后方可销售;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一律不得销售。

三、严禁违规经营行为

1.不得以拆分、小份、散装等方式降低购买门槛,诱导未成年人接触烟酒。

2.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试饮、试吸服务;不得将烟酒与儿童食品、玩具捆绑促销。

3.餐饮、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酒水服务,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在场所内饮酒、吸烟。

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管、烟草专卖等部门依法查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可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五、强化社会监督

欢迎广大市民、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监督。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等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热线举报,我局将依法核查、严肃处理、及时曝光。

请各经营者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