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五岔路乡人民政府

守护“饭碗”!这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要不得

浏览量:3090    作者: 日期:2025/4/1

民以食为天,粮以地为本。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特别是将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改作他用,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责任,付出代价,法有禁止不得为,法律红线不可越。

一、法律红线不能碰

永久基本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命根子”,《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建房、挖砂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这三种行为不能有: 

1.不能种树:比如老张想把水稻田改成果园,违法! 

2.不能挖塘养鱼:比如刘某军挖塘养甲鱼,被判刑1年9个月。  

3.不能建厂/建房:比如王某推平耕地浇筑水泥地基,面临罚款和刑事责任。  

二、违法后果很严重

(一)行政处罚(罚款+复耕)  

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

芒市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为:14400元/亩。若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亩,罚款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至10倍,则罚款区间为28800元至144000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二)刑事处罚(坐牢+罚款)  

1.入刑标准为5亩以上: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的,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三、具体案例

(一)行政处罚案件:湖北省英山县某乡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案

2021年5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孙某某擅自占用湖北省英山县某乡某村5.19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4.31亩),进行碎石加工及建设搅拌站。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同月立案查处,7月作出责令退还土地、清理和拆除堆放的砂石料和其他设施、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2023年10月,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当事人未拆除复耕并有扩占行为,总占地14.78亩(永久基本农田5.99亩)。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永久基本农田受到破坏。2024年4月,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刑事处罚案件: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罗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0年9月,在景谷县民乐镇翁孔河南岸,景谷县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用地手续审批的情况下与当地村民签订租地协议开采砂石,并修建生产生活区、洗砂厂、破碎站及堆放砂石。经鉴定,该公司压占土地总面积12.32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1.49亩、一般耕地0.11亩、其他土地0.72亩),并造成种植条件破坏。2023年10月10日,景谷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景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景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理,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决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并责令罗某在规定时间内恢复种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