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五岔路乡人民政府

德宏州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方案

浏览量:2102    作者: 日期:2023/12/19

为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云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压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职责任务   

(一)州县乡责任

州委和州政府负责全州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发挥好以州带县作用。县(市)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坚持“一村一策”,加强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把作风革命效能革命贯彻到“三农”工作全过程,大力推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层层落实乡村振兴责任。

2.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并组织实施。

3.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积极推进“稳面积、攻单产、增总量、保安全”工作措施,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保持稳定,单产稳步提高。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4.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压倒性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坚持动态监测、动态帮扶、动态清零,持续完善线上网络、线下网格监测预警体系和县级每月调度、乡级每半月研判、村级动态排查机制。落实“一户一策”精准帮扶举措,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稳步提高兜底保障水平,推动各类资源、帮扶措施向发展产业和扩大就业聚焦聚力,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5.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充分发挥热区资源优势,做好“土特产”文章。扎实推进种业振兴,推动粮食、果蔬、蔗糖、澳洲坚果、蚕桑、咖啡、烟草、茶叶、中药材、畜禽等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建立健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快推进农产品及附属产品加工业优化升级,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强化市场主体培育,加大品牌培育,推进农旅融合发展。推动使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发展产业、使用沪滇协作资金实施产业项目、流转农村土地发展规模种养业的主体全部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提高农民在全产业链发展中的增值收益。

6.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加快培养农业农村产业发展、乡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农业农村科技等乡村振兴所需各类实用人才,选树一批发展引路人、产业带头人、政策明白人,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加强高素质农民、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乡村工匠和村党组织书记培训,派强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继续抓好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团选派工作,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参与乡村振兴,扶持致富带头人,打造一支沉得下、留得住、能管用的乡村人才队伍。

7.推进乡村文化振兴,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持续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约束力和执行力。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深入开展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早婚早育等突出问题整治,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8.推进乡村生态振兴,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充分运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空间和基础设施、公共资源布局,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乡村生态空间,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巩固长江禁渔成果,健全完善边境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提升生物生态风险防范能力,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9.推进乡村组织振兴,坚持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完善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功能,深入推进基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动乡镇扩权赋能,加快网格化“多网合一”建设,巩固村级组织“大岗位制”成果,推广运用“10联户”网格化管理经验做法,加强和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与同级综治中心一体化运行,强化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10.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坚持为民而建,强化规划引领,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保护、体现特色,防止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拆建、大开发。加快“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撤并村庄。持续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住房建设,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赓续农耕文明,加强推广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实施绿美乡村三年建设行动,加快建设现代化边境幸福村,高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11.协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坚持全州“一盘棋”布局,立足“一小时经济圈”,高质量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县域统筹,明确城市发展方向定位及特色“名片”。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居住社区建设,开展城市体验试点和智慧城市建设试点。持续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保障享有同城均等基本公共服务,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12.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用好试点试验手段,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

13.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县域新增贷款更多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14.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等作用,健全议事协调、督查考核、季调度等工作机制,推动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分工落实。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坚持大抓基层鲜明导向,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促强边固防、促基层治理、促现代产业发展,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二)村级责任

15.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激活农民主体、乡村资源、社会力量三方动能;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三)部门责任

16.州级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结合部门职责,研究提出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主要目标和工作举措,拟定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全力促进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持续增收。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要素合理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总结推广乡村振兴经验典型,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和分析评估。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州级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

州委农办根据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州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负责制定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指标,明确考核内容和具体程序,并组织实施;负责筹备州委农村工作会议,落实“三农”工作季调度机制;负责统筹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工作。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落实乡村产业振兴、打造热区特色农业支柱、农民增收、农村改革等工作。

州乡村振兴局负责牵头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脱贫人口增收、统筹落实州级领导乡村振兴联系点等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协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等工作。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等工作。

州委宣传部负责牵头落实乡村文化振兴、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村镇创建等工作,统筹做好州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乡村振兴专题学习工作。

州委组织部负责牵头落实乡村组织振兴、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抓党建促强边固防、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等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落实乡村生态振兴等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牵头落实开放兴边、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等工作。

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牵头落实乡村公共文化供给、彰文兴旅等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牵头做好涉农资金、强农惠农补贴资金落实等工作。

州供销社、州农垦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持续深化农业水价、集体林权、农垦、供销合作社等重点领域改革。

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抓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工作落实。

 (四)领导责任   

17.州委和州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全州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1)研究提出推进乡村振兴的阶段性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安排,及时分解工作任务,指导县级抓好落实,对乡村振兴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2)每年主持召开州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实行“三农”工作季度调度机制,听取州级有关部门专题汇报,安排工作成效显著或者工作推进滞后的县(市)进行述职,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州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3)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乡镇,定期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

4)督促党委常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18.州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

19.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县(市)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当好“一线总指挥”和“施工队长”,责任主要包括:

1)结合本县(市)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2)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定期组织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3)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组织攻坚重点任务,研究审议党委、政府落实乡村振兴年度任务清单,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

4)坚持县域规划建设一盘棋,按照城郊融合、集聚发展、整治提升、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类型,因地制宜明确县域村庄布局分类。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5)落实包乡走村制度,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调研,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6)督促党委常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20.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谋划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落实包村联户制度,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

21.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五)社会动员

22.中央和省定点帮扶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帮扶责任,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实“帮县包乡带村”定点帮扶机制,每个定点帮扶单位至少确定1个重点乡镇开展帮扶工作,制定帮扶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政策、资金、人才、信息、技术、智力等支持力度,提高帮扶实效。持续深化沪滇协作,深入开展携手促振兴行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和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持续开展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青年人才开发行动、巾帼建功行动等。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投身乡村振兴。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乡村振兴;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考核监督机制

23.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县(市)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州级有关部门承担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

24.州委、州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代会、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25.州级、县(市)级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州纪委州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审计局、州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26.州农业农村局、州统计局、德宏调查队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体系依法开展统计监测工作。

(二)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27.州级、县(市)级党委和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激励。

28.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29.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印发

文章来源:德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