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
一、适用事项
新生儿出生后,新生儿父母应当及时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登记。
二、办理材料:
(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二)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三、注意事项
(1)无结婚证非婚生育,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
(2)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3)夫妻离异的,需一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四、办结时限:6周岁以下当场办结;6-16周岁(不含)3个工作日内办结;16周岁以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是否收费:不收费。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子女落户
一、适用事项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的子女,应当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二、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
(3)新生儿与我国公民的亲子关系鉴定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
(4)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办结时限:
6周岁以下当场办结;6-16周岁(不含)3个工作日内办结;16周岁以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养登记(收养落户)
一、适用事项
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
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
二、办理材料: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三、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四、是否收费:不收费。
死亡注销登记(死亡销户)
适用事项
公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由户主、亲属、抚(赡)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
二、办理材料:
(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文件;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三、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四、是否收费:不收费。
参军服现役注销户口登记(入伍销户)
一、适用事项
公民被批准服现役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且具有军籍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在公民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
二、办理材料:
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被批准服现役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注意事项
户口登记在学校集体户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四、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五、是否收费:不收费。
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退役落户)
一、办理材料:
士兵退出现役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 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三)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四)退出现役证件。
二、注意事项
(1)随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随配偶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3)随配偶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四、是否收费:不收费。
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登记
一、适用事项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二、办理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注意事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
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五、是否收费:不收费。
乡村地区分户
一、适用事项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子,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
二、办理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注意事项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
四、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是否收费:不收费。
公民姓名变更
一、适用事项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未满 18周岁):
1.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
书(申请内容不能含有封建迷信色彩);
注意: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民法总则中确定的顺序监护人。
三、办理材料(已满 18周岁):
已满 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
1.个人申请书(申请内容不能含有封建迷信色彩);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是否收费:不收费。
六、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
1.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4.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5.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
暂住登记
一、适用事项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5日以上的,应当在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在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二、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3、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三)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五)工商营业执照(申报人需为法定代表人);
(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材料。
注意事项
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记载时间。
办结时限:暂住登记当场办结,补办暂住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是否收费:不收费.
居住证办理
一、适用事项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二、办理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
三、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四、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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