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五岔路乡人民政府

五岔路乡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散装白酒生产销售行为的通告

浏览量:9370    作者: 日期:2021/12/30

为切实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保证白酒质量安全,防止劣质、来源不明或假冒伪劣白酒流入市场,依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散装白酒生产经营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散装白酒,是指以缸、桶、罐、坛等容器盛装,无预包装、无标签标识,且以称重和计量形式进行销售的白酒。

二、在五岔路乡辖区范围内销售的散装白酒,必须是取得白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小作坊所生产的合格产品。散装白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应当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联系电话、净容量、酒精度及配料表、许可证号等信息。

三、散装白酒盛装容器要符合“全过程密闭、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的要求,每次重新注酒时,注酒口的启封和铅封必须由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负责,铅封后注酒口要加贴盖有铅封者印章的封条,并更换新的标签标识。销售者不得擅自启封封条和铅封。

四、盛装、贮存、运输散装白酒的包装材料、容器、场所和车辆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五、散装白酒要实行固定店铺销售,销售散装白酒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者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白酒的质量合格证明。所有散装白酒的销售者,不得购进来源不明、质量安全无保证的散装白酒。

六、禁止家庭自酿酒上市销售。

七、农村红白喜事及其他自办宴席严禁采购无合格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不明、未经登记备案的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白酒用于聚餐。

、各食安委成员单位干部职工要发挥带头作用,自觉抵制无标识标签的散装白酒和自制泡酒。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禁止采购、食用无标识标签散装白酒、自制泡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无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装白酒,禁止流动商贩销售散装白酒。散装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散装白酒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质量安全管控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要求的,可拨打123310692-3067300投诉举报电话。

、本通告自20211230日起施行。

 

                                            

五岔路乡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