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五岔路乡人民政府

芒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解读

浏览量:11814    作者: 日期:2018/7/24

 

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函〔20185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不断提升芒市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平,依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芒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实施非煤矿山环境专项整治,有效解决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好事中监管,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

二、工作目标

严格非煤矿山准入条件,扎实推进非煤矿山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措施。加大非煤矿山环境专项整治力度,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非煤矿山,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建立非煤矿山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改善非煤矿山生态环境,加强非煤矿山环境监管,实现矿山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协调健康发展。

三、整治范围

全市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含地热水、矿泉水)。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成立芒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长:杨恩龙  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段轶鑫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副主任

蒋祖荣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员:崔峻滔  市公安局副政委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王应青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福国  市工业和商务局副局长

杨跃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段生活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市水利局副局长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

朱新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何光旭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非煤矿山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下设办公室于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应青兼任,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组成,具体负责督促落实、上传下达和办文办会等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事务。

五、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盗采、越层越界采矿、损失浪费资源等违法行为;划定禁采区;对证照不全、禁采区范围内已设采矿权和达不到部门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采矿权予以关闭;对采矿权设置及矿山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调查摸底,监督生产矿山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动态监督管理矿山资源储量;对依法取缔、关闭的矿山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向各有关单位提供相关非煤矿山项目基本情况及地理坐标。重点检查非煤矿山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范围内,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定,是否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范围内,是否与建设项目压覆区重叠,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落实有关责任和义务,是否存在土地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工业商务部门。负责制定非煤矿山节能目标,采取调荷避峰等限电措施;对被关闭矿山依法实施停电。

(三)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监督管理,查处私制、私存、私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查处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对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有关证照过期、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停止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打击运输矿石的黑头车;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矿山企业火工品。

(四)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重点检查非煤矿山是否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是否落实风景名胜区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检查非煤矿山是否在铁路、公路保护范围内,是否符合交通运输等有关规定;加强巡检巡查,确保限载、限速等公路标志牌齐全、完善;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车辆治理。

(六)水利部门。重点检查非煤矿山是否在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有关规划,是否办理本部门相关审批手续;落实非煤矿山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依法查处非煤矿山存在的水土流失违法行为。

(七)林业部门。对非煤矿山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审查,查处矿山非法使用林地和毁林案件。重点检查非煤矿山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和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是否涉及公益林、天然林使用情况,是否需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是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有关规定(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是否存在非法使用林地、毁坏林地、破坏植被等行为,并逐项建立台账。

(八)环境保护部门。重点检查非煤矿山是否在重要生态功能区范围内,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划,是否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编制环评手续,是否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存在环境违法等行为;开展非煤矿山环境整治,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竣工验收;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予以依法查处并。

(九)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负责查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非法生产行为;对依法取缔、关闭的矿山企业及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重点检查非煤矿山是否符合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是否纳入辖区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等有关规定。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煤矿山,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矿石破碎的加工点,及时注销已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查处矿山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720日前)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摸底排查。

(二)整改验收阶段(2018721日至930日)

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力量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企业排查摸底,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编制整治清单,建立管理台账,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动员矿山企业积极主动整治。非煤矿山企业负责按照本方案的目标及任务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由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保留的非煤矿山企业继续实施严格监管和整治措施,不断提升非煤矿山企业管理水平。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8108日至1210日)

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联合督导组,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总结专项整治情况,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协调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护环境和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来抓,做到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围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依法执法、严格执法要求,切实加大对非煤矿山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限期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对停产整治仍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实施关闭。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企业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典型案例,曝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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