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优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环境,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体系,切实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19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云退役发〔2022〕121号)《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德退役发〔2019〕22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遵循“政府引导、政策引领、市场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坚持多元化投资、多种形式运营,建设具有学历教育、技能培训、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就业推介、创业孵化等功能完备的服务平台,以服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为主要目标,为退役军人提供高质量就业创业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退役军人是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干部、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以及下岗失业的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第四条 鼓励退役军人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开展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为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并提供创业帮扶服务。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监管,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认定、考核评价、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履行好对属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管理责任,加强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院校类)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功能要求:
(一)适应性培训功能。可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转换、职业规划和培训就业“一站式”服务。
(二)技能培训功能。可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的技能培训,实现“参训即入职、入学即就业”。
(三)学历教育功能。可取得相应学历。
(四)就业见习、实习功能。可实现工学结合。
(五)就业服务功能。可对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就业信息。
(六)创业孵化和指导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孵化服务。
第七条 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机构类)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服务及创业场地(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设施等保障,给予费用减免或优惠服务。
(二)创业孵化和指导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孵化服务。
(三)市场营销服务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市场营销、软件开发、企业管理、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业务代办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社保办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一站式”服务代理功能。指导协助孵化对象申请享受各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五)促进就业功能。为退役军人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为退役军人收集就业岗位,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岗位库,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为退役军人搭建就业推介平台,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提供人才共享服务,帮助军创企业对接引进高端人才。
(六)培训功能。为退役军人转型前、上岗前、创业前提供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七)活动承办功能。承接各类创业创新大赛、职业技能竞赛、产品展销、岗位招聘、主题论坛等活动,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帮助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认定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根据全州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需求,结合园地的功能定位、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等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认定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
(二)整合资源。在主体性质上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州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公办和民办企业实训基地等多种类型创新创业平台(基地、园区)。
(三)优质优先。对于实力雄厚、产教融合较好、资源整合度较高、产业发展较好、就业渠道稳定、创业孵化成效显著的机构优先纳入。
(四)退役军人创办的孵化基地、实训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认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院校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备相应资质可以开展退役军人各类教育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包括针对培训项目的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近2年内学校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
(四)学校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承诺对培训专业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按照规定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合法合规,账目清楚。
第十条 申请认定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机构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正常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园地管理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产业、环保政策要求,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 、经济纠纷,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负责平台(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为在德宏州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二)基础设施完备,具备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报认定之日起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退役军人创业的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平台(基地、园区)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配置有5人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全职管理人员(需提供社保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有10名及以上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企业登记注册、各类扶持资金申请、商务、融资、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服务。
(四)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管理制度,具备科学规范的创业实体(孵化项目)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等管理服务台账。
(五)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米,为退役军人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能为入孵或入驻团队、企业减租、减免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减免优惠。对初创军创企业和孵化项目,能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六)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入园年限一般为1年。对重点扶持的创业项目,可适当延长驻园时间,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年。
(七)近两年入驻创业团队和创办企业在10家以上,入驻创企团队每年注册为新企业数不低于2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团队获得投融资,园地带动或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人数不少于15人。自平台(基地、园区)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60%,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按照“发布公告、自主申报、实地评审、社会公示、公告授牌”程序进行。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申报和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公告为准。有申报意愿的院校或机构按照《德宏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见附件1、附件2)进行自评,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准备申报佐证材料,向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工信、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评委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德宏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评分标准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评审,评估分须达到90分及以上。评审结果在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文认定并授予“德宏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标志牌。
第十三条 每年择优认定不超过2家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全州累计不超过6家,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一经认定,有效期为3年。经查实在有效期内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予以撤销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资格,收回标志牌及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争取国家、省级、州级各类就业创业平台(基地、园区)。对通过评审的,由相关部门按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五条 认定为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由州级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园地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减免和创业实训设备购置、创业指导服务、创业活动举办、培训、创业导师劳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直补入孵创业实体及个人。享受补助资金的园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和审计工作。对有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园地,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对自身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资源能力,主动为退役军人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须每年1月底,根据《德宏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材料、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上报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考核评估和审计制度。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服务情况和资金补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审计,对考核评估和审计不合格的平台(基地、园区)将撤销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资格,收回标志牌及补助。
第二十条 州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及管理运行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德宏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德退役发〔202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德宏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院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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