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统计局数据使用和发布制度
一、公布统计资料的原则
1.公开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资料。
2.合法原则。公布统计资料,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秘密、私人和家庭单项调查资料、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3.惯例原则。所公布的统计资料,直接来源于本局搜集、汇总的统计调查资料;凡已公布的统计资料修正时,依照惯例予以公告。
4.及时原则。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公布资料;普查、年度等重要统计资料,预告公布的时间。
5.便民、为民原则。公布统计资料,充分考虑使用者的需要,力求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使用。
二、公布统计资料的内容及类型
根据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统计资料,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工业生产及经济效益、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就业,以及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统计调查资料。
本局采用以下两种类型公布统计资料:
1.数据类统计资料,是指本局搜集、汇总的反映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季度和年度统计数据,以及普查等重要统计调查数据。
2.文字类统计资料,是指本局搜集、整理的反映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统计分析报告。
三、公布统计资料的方式
1.在“芒市统计政府信息公开网”、统计内部网站公布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统计公报。
2.印发《芒市统计年鉴》,公布详细的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
3.受理查询申请。
四、公布统计资料的日程
1.季度统计资料: GDP、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指标在季后20日内(遇节假日,公布日期顺延);年度统计资料:凡上述指标及部分分项构成等数据资料在年后4个月内发布。
2.年度“统计公报”,以及普查等重要统计数据,具体公布时间提前预告。
3.《芒市统计年鉴》,在年后7月31日前印发。
五、其他
1.《芒市统计年鉴》、公布统计资料不收取费用。
2.引用本局发布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资料来源于芒市统计局”。
3.有关统计数据的指标解释,本局在“芒市统计信息网”和《芒市统计年鉴》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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