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哪些险种属于“社会保险费”?
2.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保险费应当如何缴纳?
4.社会保险费用基和费率怎么确定?
5.社会保险费由谁征收和监督?
6.用人单位何时要办理社保登记?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7.缴费单位如何申报和缴纳社保费?
8.社会保险费应以何种形式缴纳?是否可以减免?
9.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管理和使用?
10.个人有权查询哪些社保缴费和待遇信息?
11.个人权益记录出现异议怎么办?
1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由谁管理?
13.如何采集和审核个人权益记录的信息?
14.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时有什么限制?
15.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16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处理先行支付申请?
17.什么是社会保障卡和医疗电子凭证?
18.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社保登记?
19.个人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20.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21.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什么?
22.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获得?
23.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
24.对不办理社保或拒不缴费的单位有哪些法律责任?
25.单位和职工能不能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能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1.问:哪些险种属于“社会保险费”?
答:从法律角度看,社会保险法定险种始终是“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义务中,用人单位需缴纳五项费用,个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三险。
在实际操作层面,医保与生育保险已合并经办,形成“四险合一”的管理模式: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参保登记、待遇结算等也由医保部门统一办理。但生育保险的待遇(如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替代标准)仍单独计算,不因合并而消失。
因此,可以理解为:缴费申报时体现为“四类”,待遇保障上依然是“五项”。
2.问: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依法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及职工:各类企业(国有、集体、外资、私营等)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等,均应参加相应险种。
(2)个体工商户及雇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为雇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3.问:社会保险费应当如何缴纳?
答: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缴纳。用人单位须按月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额,经核定后在15日内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则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季或年缴纳。
社会保险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实行分险种核算(医疗与生育基金可合并建账)。缴费不得擅自减免、挪用或现金支付,违规将被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问:社会保险费用基和费率怎么确定?
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为准,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300%的按300%缴费;用人单位则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或工资总额缴纳,由省级政府规定,费率实行国家统一与地方浮动并行。
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的,根据基数下限缴费;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对于大多数月收入在二者区间内的职工,是按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只有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应发工资。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5.问:社会保险费由谁征收和监督?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由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承担征收职责(依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
过渡期间,各省具体情况又分为“税务全责征收”与“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从2023年7月1日起,各省陆续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此前实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自行申报”),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的监督和管理由多部门分工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审核;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缴费检查与欠费追缴;财政部门负责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和预算审核;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基金收支和投资运营审计;医保部门单独监督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依法对基金运行进行社会监督。同时,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通过省级政务信息平台实时共享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和征收数据,确保征收、核定与待遇审核的衔接。
6.问:用人单位何时要办理社保登记?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注册成立(企业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银行账号等信息。单位登记事项变更或终止的,应当自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7.问:缴费单位如何申报和缴纳社保费?
答: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经办机构可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按核定数额结算。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0.5‰)的滞纳金。
8.问:社会保险费应以何种形式缴纳?是否可以减免?
答:社会保险费必须由单位和个人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缴。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法律原则上禁止任何减免,只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经省级政府批准可缓缴,最长6个月并免收滞纳金。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被追缴欠费并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以1至3倍罚款,对责任人可另行处罚。
9.问: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险种分别建账核算(医疗与生育基金合并建账但仍分账核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政府预算或违规投资,仅能进入国债等安全渠道,也不得挪作兴建办公楼和支付人员经费。统筹层级上,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其余险种实行省级统筹。若有侵占、挪用等违法行为,将被追回并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10.问:个人有权查询哪些社保缴费和待遇信息?
答:个人有权查询自己各险种(养老、医疗、失业等)的缴费记录,包括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缴费年限,以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划入记录;同时可查询养老金核算标准及发放金额、医疗保险报销记录、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及发放记录、工伤保险待遇等。
查询渠道包括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APP、地方人社/医保官网或公众号,可实时查询(数据更新周期≤3日);线下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窗口、自助终端或12333热线,当场或即时获取;申请书面证明《参保缴费证明》《个人权益记录单》的,五个工作日内可出具。个人查询需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委托他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单位仅可查询本单位缴费总额及参保职工情况,不得查询职工个人账户明细、医疗消费明细等隐私信息。
11.问:个人权益记录出现异议怎么办?
答: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单位仅能对本单位缴费记录提出异议)如对个人权益记录存在疑问,可书面或通过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地方人社APP实名在线提交核查申请,并附身份证、工资流水或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完成复核,如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复核确认错误的,应在5日内更正记录并退还多收费用或补发少付待遇;确认无误的,应书面说明并送达申请人。若因单位未如实申报导致记录错误,社保机构可强制调取财务账册,拒不配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由谁管理?
答: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社部门下属机构)直接管理,负责登记、存储、维护和提供查询服务,包括缴费记录、待遇发放及个人账户信息;人社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数据安全保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合规性,查处信息泄露、篡改等违法行为。
13.问:如何采集和审核个人权益记录的信息?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唯一合法采集主体,通过业务经办(参保登记、待遇申领)、统计和专项调查方式采集个人权益信息,并与税务、工商、民政、公安、编办等部门实时交换数据,同时通过医疗机构、药店等协议机构对接获取医保结算及服务数据。信息录入必须在前台系统或实名认证渠道完成,禁止后台直接修改,缴费数额、个人账户金额、养老金等关键数据由系统按既定规则自动生成。
14.问: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时有什么限制?
答:经办机构不得提供数据库全库或超出法定范围的信息,任何查询都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查询自身信息,需持有效证件,经办机构免费提供;其他单位或部门(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申请查询,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法律依据和查询目的,经审核后仅提供必要部分。
非依法履行职责需要的查询不得含可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所有信息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营利活动,违反者将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15.问: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答:社保基金先行支付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况:
(1)医疗费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病,若第三人拒绝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身份,参保人可向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费用。
(2)工伤待遇:一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第三人不承担费用时,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二是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拒绝支付待遇的,若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明确拒绝支付、法院中止执行或其他不支付情形时,也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办理时需提供必要材料,如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或工伤认定书。
16问: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处理先行支付申请?
答:以工伤待遇为例,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先行支付申请后,首先确认申请人已参加工伤保险且提交完整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票据及相关仲裁或诉讼文书。处理逻辑严格区分单位缴费情况与是否涉及第三人侵权:若单位已缴工伤保险费且医保基金已先行支付,则工伤基金支付超出部分并退还医保基金;若单位已缴工伤费但医保未先行支付,则工伤基金直接支付全部费用;若单位未缴工伤费但医保已先行支付,经办机构催告单位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费用,逾期由工伤基金支付;若单位既未缴费且医保未先行支付,催告无果后工伤基金先行支付。
医保基金先行支付仅适用于第三人侵权场景,其他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基金支付后,机构必须依法向单位追偿,包括划拨账户资金或查封资产等措施。
17.问:什么是社会保障卡和医疗电子凭证?
答: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凭证,覆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所有社会保险项目,是享受各项社保待遇(如养老金领取、医疗报销)的官方载体,包括实体卡和电子社保卡。其基础功能包括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及待遇领取;金融功能可由持卡人自愿开通,用于银行卡交易,但发卡机构不强制办理;拓展应用逐步覆盖交通出行、文化旅游及政务服务等“一卡通用”场景。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电子化身份凭证,用于线上办理参保登记、异地就医备案、医保关系转移等服务,同时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替代实体卡进行实时结算,并支持电子处方流转、在线复诊及家庭共济等功能。
个人的社会保障号码即为其公民身份证号,用于社保登记及信息关联,无需额外分配。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保障卡可选择绑定银行账户,而医保电子凭证不具备金融功能,其核心价值在于身份识别及医保业务全流程线上线下应用。
18.问: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社保登记?
答: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保登记的流程及要求存在差异。对于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对于非企业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单独申请登记。登记所需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公章,以及职工名册和工资表(部分地区要求)。
个人参保方面,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代为办理登记;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需自行申请。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即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无需另行分配。登记完成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发放实体社保卡或开通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电子凭证仅适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申领由参保人自愿决定。
19.问:个人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含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金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但并非适用于所有主体,且该三部分的计算较为复杂。
对于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方式:普通参保人(2011年7月1日后首次参保)可无限期延长缴费直至累计满15年;2011年7月1日前已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多5年,5年期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差额至满15年。亦可选择将原职工养老缴费年限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居民养老标准领取;或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仅退还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单位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
(一)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
(二)渐进式延长最低缴费年限: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弹性提前退休和延迟退休。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养老金待遇由国家统一建立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定期提高,人社部、财政部统一部署,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发。
20.问: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职工医保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全额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居民医保则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模式。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累计缴费年限满规定标准(一般男25-30年、女20-25年,具体由省级政府确定)后,可终身享受医保待遇,无需再缴费,不足年限的,可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
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限于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费用,不包括应由工伤保险、第三人或政府公共卫生项目负担的费用,以及境外就医支出,其中第三人侵权拒不赔付时医保可先行垫付后追偿。就医时,本地凭社保卡在定点机构可直接结算,异地就医须备案方可即时结算,未备案则需垫付后回参保地报销,且报销比例通常降低。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统一规范药品价格、服务标准,并对虚假费用实行追回和处罚。
21.问: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什么?
答: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行业风险等级缴费并实行差别与浮动费率,职工个人无需缴费。经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职工,可以享受医疗康复、伤残、工亡、停工留薪和离职医疗就业补偿等多项待遇,其中:
(1)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工伤基金支付;
(2)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1-4级伤残津贴由基金支付,5-6级由单位支付;
(3)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均由基金承担;
(4)5-10级伤残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领取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停工留薪期内,单位需继续支付职工原工资福利并承担护理费,最长不超过24个月。
(6)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工伤待遇应由其全额承担,拒不支付的,基金可先行垫付医疗费及伤残待遇并依法追偿;若工伤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第三人拒不支付医疗费的,基金也可先行垫付并追偿,但其他待遇不在垫付范围,职工可同时要求第三人赔偿与工伤待遇(医疗费除外不抵扣)。
(7)对于1-4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伤残津贴停发并改为领取基本养老金,若养老金低于原津贴标准,由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如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治疗、丧失享受条件,将终止工伤保险待遇。
22.问: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获得?
答: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职工累计缴费满一年、因非本人意愿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领取失业金。
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与缴费年限挂钩:缴满1年至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3个月,最长12个月;满5年至不足10年的,在前5年领12个月后第6年起每满1年增2个月,最长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在前10年领18个月后第11年起每满1年增1个月,最长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可合并计算但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金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一般为最低工资70%-90%,不得低于当地低保。自2023年1月1日起,山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调整为我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行调整。
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开始时间自失业人员申请审核通过当月起,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期间,领取失业金人员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抚恤金补贴标准,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基数: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贴;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贴;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补贴。
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及时出具证明,失业人员持证明及时办理登记,审核通过后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养老待遇、被判刑收监或劳动教养,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政府指定工作或培训,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问: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
答: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女职工在连续缴费满9-12个月(各地规定不同,不含生育当月)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下,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且未参保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亦可享受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范围包括产检、分娩、药费、手术及并发症治疗,以及流产、引产和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或比例支付,超出目录部分自付。
生育津贴则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计算,产假一般为98天,难产、多胞胎或流产情形可增加相应天数,各地可另行延长。
生育津贴由基金支付,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从2025年起,各省陆续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参保女职工。
生育津贴是产假休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生育津贴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申领需在生育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身份证、生育证、出生证明及费用清单等材料,逾期视为放弃。
24.问:对不办理社保或拒不缴费的单位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若未依法办理社保登记,社保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应缴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应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外,行政机关还可查封、划拨其财产。
25.问:单位和职工能不能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能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答: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多样,有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也有部分劳动者,尤其是年轻的劳动者群体参保意愿不强,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性收益,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不得约定放弃。202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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