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指南
一、政策依据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实施就业创业“引凤计划”五条措施》的通知(德政办发〔2025〕18号)规定,对首次创业(在德宏州内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依法申报纳税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下同),州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0.5万元;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的,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0.5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请对象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
三、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向营业执照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请人工商登记注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毕业证签发日期(不含当日)自然延续2年时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本科和研究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本科,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能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
2.就业困难人员:指云南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被征地农民。
3.返乡入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外务工6个月及以上的农民工,返回原籍或进入非户籍乡(镇、街道)2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4.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2年内(指退役证签发日期自然延续2年时间内)自主择业的军官、警官、军士、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二)德宏州内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且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2025年5月1日及以后。
(三)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时,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且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申请人创办市场主体和提交补贴申请时,处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
四、补贴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按照5000元/人(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满1年后可再次按《云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经办事项清单》申报云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五、申报方式
窗口申请。到属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六、所需材料
备注:
1.按申请人所属的人员类别,分别对应提供材料;
2.√:必须提供。
3.×:一般情况无需提供。经办人员审批中发现疑点、申请者对公示有异议、审批结果有异议、证明材料形式多样等特殊情况时,申请人必须提供。
七、办理结果
州级审核公示通过后,补贴资金将发放至本人云南省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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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审核表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指南
一、政策依据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实施就业创业“引凤计划”五条措施》的通知(德政办发〔2025〕18号)规定,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在德宏州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2025年5月1日后登记注册),租用独立经营场地,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未入驻政府认定的创业载体(含青年创业园)且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的,州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按实际租赁费用最高补助0.5万元;吸纳就业6人及以上的,州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按实际租赁费用最高补助0.8万元。
二、申请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向营业执照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工商登记注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毕业证签发日期(不含当日)自然延续2年时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本科和研究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本科,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能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
2.就业困难人员:指云南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被征地农民。
3.返乡入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外务工6个月及以上的农民工,返回原籍或进入非户籍乡(镇、街道)2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4.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2年内(指退役证签发日期自然延续2年时间内)自主择业的军官、警官、军士、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三、申报条件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采取先租后补方式,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按规定向营业执照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德宏州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且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2025年5月1日及以后。
(二)租用独立经营场地且已支付租金,但未入驻政府认定的创业载体(含青年创业园)的。
(三)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时,所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2个月及以上,且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的(注:创业吸纳就业人数包含创业者本人,但不包括创业者配偶)。
(五)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时,处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
四、补贴标准
(一)补贴标准共分为2档:
1.吸纳就业3-5人的,若实际支付生产经营场所租金超过5000元(含)的,按照5000元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若实际支付生产经营场所租金不足5000元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给予补贴。
2.吸纳就业6人及以上的,若实际支付生产经营场所租金超过8000元(含)的,按照8000元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若实际支付生产经营场所租金不足8000元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给予补贴。
(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采取先租后补方式,每名创业者、每个企业只能申请1 次。同一创业者注册多个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只能以1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不重复享受补贴。
(三)该补贴与一次性入驻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五、申报方式
窗口申请。到属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六、所需材料
备注:
1.按申请人所属的人员类别,分别对应提供材料;
2.√:必须提供。
3.×:一般情况无需提供。经办人员审批中发现疑点、申请者对公示有异议、审批结果有异议、证明材料形式多样等特殊情况时,申请人必须提供。
七、办理结果
州级审核公示通过后,补贴资金将发放到创业者提供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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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报审核表
一次性入驻补贴申领指南
一、政策依据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实施就业创业“引凤计划”五条措施》的通知(德政办发〔2025〕18号)规定,对2025年5月1日以后新增入驻省级认定创业园区、创业小镇、创业街区、创业社区、创业村落等创业载体以及各级政府运营管理或划定“青年创业园”的创业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自入驻运营起计算),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的,州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入驻补贴0.5万元(该补贴与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二、申请对象
入驻省级认定的创业载体以及各级政府运营管理或划定“青年创业园”的创业者。
三、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按规定向营业执照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德宏州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且入驻时间在2025年5月1日及以后。
(三)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时,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入驻省创业载体以及各级政府运营管理或划定“青年创业园”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及以上(以入驻创业载体初始时间起计算),且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注:创业吸纳就业人数包含创业者本人,但不包括创业者配偶)。
(五)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时,处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
四、补贴标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按照5000元/人(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入驻补贴。
(二)每名创业者、每个企业只能申请1次。
(三)该补贴与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五、申报方式
窗口申请。到属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六、所需材料
备注:
1.√:必须提供。
2.×:一般情况无需提供。经办人员审批中发现疑点、申请者对公示有异议、审批结果有异议、证明材料形式多样等特殊情况时,申请人必须提供。
七、办理结果
州级审核公示通过后,补贴资金将发放到创业者提供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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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一次性入驻补贴申报审核表
创业人员住房补贴申领指南
一、政策依据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实施就业创业“引凤计划”五条措施》的通知(德政办发〔2025〕18号)规定,妥善解决创业人员住房问题,对住房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进行住房保障,各县市拿出部分保障房优先作为州内外创业青年的过渡性住房和临时安置用房;对无法安排保障房,由住房困难创业者自行解决住房的,创业2年内(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由州级财政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定额补助。
二、申请对象
2025年5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申报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本人及配偶在创业经营地无自有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的州内外创业(青年)者。
三、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按规定向营业执照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创业人员住房补贴。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5年5月1日及以后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的;
(二)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时,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创业经营地无自有住房,且尚未入住保障性住房(包括自愿享受安排保障房优先配租政策),市场化租赁住房的。
(四)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时,处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
四、补贴标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按照每月300元/人(户)的标准给予创业人员住房补贴,最长可享受期限为24个月。
(二)每名创业者、每个企业负责人只能申请1次。
(三)该补贴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特殊困难群体租赁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五、申报方式
窗口申请。到属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六、所需材料
备注:
1.√:必须提供。
2.×:一般情况无需提供。经办人员审批中发现疑点、申请者对公示有异议、审批结果有异议、证明材料形式多样等特殊情况时,申请人必须提供。
七、办理结果
州级审核公示通过后,补贴资金将发放到创业者提供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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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创业人员住房补贴申报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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