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乡广大人民群众: 为切实改善全乡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现就全乡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指秸秆,包括水稻、甘蔗、玉米、油菜等禾本科农作物成熟脱粒后剩余的茎叶部分。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它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三、各村负责所辖区域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各村民小组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人。指导好农户将农作物秸秆采取肥料化(沤肥)、饲料化(饲养牲口)、基料化(秸秆还田)、原料化(茎叶再利用)、燃料化(生物质颗粒)“五化”综合利用。 四、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各村委会等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开展督查检查,并按照《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并函告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五、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造成火灾、重大污染或道路交通等事故,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692-2932000
三台山德昂族乡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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