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台山乡2023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三政发〔2023〕18号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三台山乡道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全乡农村道路养护管理水平和通行质量,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三台山乡2023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三台山德昂族乡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三台山乡2023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畅通,根据《芒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乡境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凡在我乡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车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四条 乡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乡道养护由所在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接受市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村道养护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乡交通管理所负责组织实施养护管理任务,其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和州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律、标准;制定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
第六条 乡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结合本乡(镇)实际,拟定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养护工程,保证乡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按规定报请市政府审批乡村公路养护用地,划定乡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并设置标桩、界桩;负责筹措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维护乡村公路路产路权,制止违法占用、挖掘等损坏乡村公路的行为。
第七条 乡村公路管理所,负责本乡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接受市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人员在乡政府在编人员中调剂,一般为3-4人。
第八条 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各村要配备养路人员,接受乡村公路管理所领导,一般情况按每1—3公里1人,以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机构情况报交通局备案。
第九条 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绿化工作。实施农村公路新改建的项目,公路绿化应同步进行。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乡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
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排水畅通;防护设施完好。
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
3.过村路段排水设施因地制宜,保证路面无积水。
4.桥面排水畅通,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开裂、漏水现象,挡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十一条 乡政府对乡村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和桥涵损失要组织人力物力及时修复,并应及时向市政府及交通局报告,并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通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 乡政府要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随时查看和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 除进行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乡村公路和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2.设立集贸市场或设置棚屋、摊点和其它临时性设施;
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4.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悬挂物体、拉钢筋、拴养牲畜等;
5.其它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必须经市交通局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农村公路建筑的控制区范围,乡道为路缘砖以外10米,村道为路缘砖以外6米。规划和新建村、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乡村道不少于20米。
第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需新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市交通局批准,并签定协议;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协议办理。
第十八条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轴载质量行驶。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必须报交通局和公安局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造成损坏的负责赔偿。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有以下筹集方式:
1.上级补贴部分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养护工程。省、市交通部门给予乡道养护每年每公里补助资金1600元,村道养护每年每公里1200元;
2.乡村自筹部分作为乡村公路大中小修养护工程的配套资金及日常养护费用。
(1)乡村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量的资金;
(2)通过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
(3)乡村公路沿线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
(4)沿线受益车辆、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
(5)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
(6)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
(7)村道养护人员工资数额由村代会商议确定。
(8)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奖罚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村要配备养路人员并开展公路养护工作,对不成立组织未开展养护工作的村,乡村公路养护管理项目及资金一概不予考虑。
第二十二条 乡交通管理所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每季月检查一次。
第二十三条 乡按百分制对乡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养护人员工资按照养护责任到位率实行扣劣奖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乡交通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三台山德昂族乡人民政府 邮编:678400 电话:0692-29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