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一)村民申请。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报备各村土地规划专管员进行初次用地地类审核。土地性质合规的,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土地性质不合规或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按照《芒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芒政办发〔2021〕1 号)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和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报送乡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乡人民政府审批。乡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联审,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通过联审的,乡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20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公告,申请人方可动工建房。未通过联审的,乡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乡人民政府验收。房屋竣工后,村民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申请。乡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对符合要求的,自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通过验收的,可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办理所需材料
农村村民宅基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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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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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比例尺1:500或1:1000,申请时可用草图代替,批放时用正式图;3.异址新建(含分户)的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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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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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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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由具有测绘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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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事一议会议记录 |
复印件 |
3份 |
村民小组召开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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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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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人户口簿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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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结婚证 (未婚不提供)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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