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三台山乡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确保本机关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审核应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公开。各部门在信息产生的过程中应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四条 乡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配合行政机关公文管理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进行初审,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初审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事项范围的界定是否准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是否恰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理由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不予公开的涉密政府信息的定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完善;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是否区分出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部分。
第六条 乡党政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公文签发人在不能确定属性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咨询确定。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的,应当由联合发文机关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本单位主办应当将该文属性的最后确定情况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条 公文签发后,办公室或其它股室部门应当将发文拟稿单复制件转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要登记备案。属于主动公开的,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通过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修订发文单,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公开的属性。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部门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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