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因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 种情形,特申请将子(女) 的民族成份 族,随生(继、养)父(母)变更为
族。
生(继、养)父(签字):
生(继、养)母(签字):
年 月 日
变更民族成份申请
(18-20周岁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因符合上述规定,特申请将本人的民族成份 族,随生(继、养)父(母)变更为 族。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云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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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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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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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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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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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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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民族 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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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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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变更民 族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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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 理由 |
□未满18周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未满18周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18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18周岁之日起2年内,依据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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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 依据 |
□随生父 □随生母 □随继父 □随继母 □随养父 □随养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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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基本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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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生父 □继父 □养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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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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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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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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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生母 □继母 □养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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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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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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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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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此栏以上由申请人填写,此栏以下由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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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民族宗教局意见 |
同意上报审批。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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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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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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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民族宗教局 意见 |
同意其民族成份由 族变更为 族。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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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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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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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二份,州民族宗教局及县(市)民族宗教局各留存一份。
承诺书
本人承诺某某某为某某某与某某某于什么时候生的,户口因什么原因分开,本人承诺某某某为某某某与某某某所生,如今后民宗部门核实发现我们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情况,本人自愿接受民宗部门撤销某某某的民族成份变更审批事宜,并接受相关法律处罚,等类似的承诺。
承诺人:某某某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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