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水利局

以案释法 | 云南省“河(湖)长+警长”协作机制典型案例

浏览量:2089    作者: 日期:2023/11/27

深化河(湖)长制,系统推进水生态改善、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是全面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的必然要求。2021年以来,省河长办、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公安机关“河湖警长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公安机关河湖警长制工作规范》,全面推行“河(湖)长+警长”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队伍共建,广泛开展联合巡护、联合执法和宣传教育活动,为保护云南的粼粼碧波、汩汩清流注入了新的活力。


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强化河(湖)长制监管与公安执法合力,不断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治理水平,省河长办、省公安厅联合选取部分“河(湖)长+警长”协作机制典型案例,特作宣传,互相借鉴。








案例7:保山市“3·27”龙川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整治行动





【关 键 词】


龙川江  河湖警长巡查  河道非法采砂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7日,保山市公安局开展河湖警长巡查工作,发现龙川江有河道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立即组织进行核查。经查,在龙川江腾冲市团田乡段发现非法采砂点8个。保山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联合腾冲市公安局、水务局和团田乡政府等单位部门于3月29-30日对该8个采砂点位进行现场调查,最终由腾冲市水务局对有关责任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采砂设备设施、清理采砂场地、恢复河道原状、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理。同时,保山市河长办充分研判河砂资源保护现状,于2022年4月14日下发《关于加强河道采砂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县(市、区)举一反三开展河道非法采砂排查整治工作,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河道非法采砂问题。


【河(湖)长+警长协同共治情况】

保山市公安局把推行“河(湖)长+警长”协作机制作为抓实生态环境执法的有力抓手,把警力摆在河湖第一线,构建“巡河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协同共治”闭环工作体系,形成标本兼治的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工作模式,使河湖警长制成为促进山河秀美、推动生态文明的新动力。


【典型意义】

本案以河湖警长巡查发现问题、核查问题、整治问题为契机,及时督促推动全市举一反三排查整治,以点带面完成从个别到普遍的效能转化,促进“一河之治”向“全市之治”转变,为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美丽河湖建设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道路 。



案例8:德宏州芒市“7·05”龙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整治行动





【关 键 词】

龙江  联合巡查  河道非法采砂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5日-10月10日,德宏州芒市公安局以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为契机,联合市水利局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巡查检查采砂采矿场所29处50余次,获取非法采砂线索20条,破获非法采砂刑事案件6起,水利部门查处行政案件5起,查扣涉案河砂1.8万余立方米,涉案价值93万余元。其中:7月5日,芒市公安局和水利局在联合巡查中,发现芒市大湾村委会芒市公路段搅拌站处堆积有大量河砂,两部门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芒市镇大湾村委会木康村民小组3名村民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非法开采河砂2753立方米,价值11.1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有关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河(湖)长+警长协同共治情况】

非法开采河砂行为严重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岸坡安全,影响水体水质,破坏河道水生态环境,威胁沿岸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芒市公安、水利部门坚持日常监管和依法查处相结合,通过“河(湖)长+警长”协作机制,建立常态化联合巡查、联合执法、重大事项会商等工作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整顿规范了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开发利用秩序,逐步形成“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协同治水格局。


【典型意义】


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河道采砂需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经许可私自进入河道采砂,或未按许可范围采砂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砂。本案水利、公安两部门联勤联动,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互补优势,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采砂违法犯罪行为,表明两部门坚决维护水生态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彰显两部门合力护航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创建的责任担当。

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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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昆明市禄劝县“4·24”普渡河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 键 词】


长江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4日,昆明市禄劝县公安局乌蒙派出所联合乡水务站、农业站、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到辖区长江流域普渡河(乌蒙段)开展禁渔联合执法活动,现场抓获3名正在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查扣电鱼器、捞鱼兜等作案工具3件。经查,犯罪嫌疑人以自食为目的,违反长江禁渔有关规定,结伙到长江流域普渡河(乌蒙段),使用电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捕得渔获物5.51千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经法院判决,3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连带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同时,禄劝县公安局举一反三,在全县广泛开展联合执法活动,2022年共破获涉水案件6起,有力打击了各类破坏河湖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河(湖)长+警长协同共治情况】

禄劝县制定《“河警长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全面深化“河(湖)长+警长”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执法与河长制监管的合力作用,打造警政、警民合力“治水共同体”,落实河湖重点水域顶格执法保护。


【典型意义】


通过“河(湖)长+警长”协作机制的有效落实,严厉打击了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举一反三,推动“一河之治”迈向“流域之治”,促进长江流域鱼类资源恢复和繁衍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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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德宏河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