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水利局

芒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浏览量:14501    作者: 日期:2019/12/23

芒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序号 

基本代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1 

 

芒市水利局 

水资源费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及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取水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水资源费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资源费的;
5、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芒市水利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条件,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督促征收对象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2、缴纳义务人缴费后,未开具缴费回单并送达缴款人的;
3、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二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芒市水利局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条件,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河道砂石资源费缴款通知单,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督促征收对象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2、缴纳义务人缴费后,未开具缴费回单并送达缴款人的;
3、在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芒市水利局 

水工程供水水费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章第五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条件,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水工程供水成本,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单,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督促征收对象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水工程 供水水费的;
2、缴纳义务人缴费后,未开具缴费回单并送达缴款人的;
3、在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挪用水工程供水水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2.纪检监察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
举报电话:0692-2105292
3.信函投诉:芒市纪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芒市胞波路54号,邮编678400;
4.网站:芒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lj/Web/index.aspx)
邮箱:dhlxsl@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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