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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基本代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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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00401000 |
芒市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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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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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00399000 |
芒市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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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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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00400000 |
芒市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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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1.受理阶段责任:在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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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00402000 |
芒市水利局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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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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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100396000 |
芒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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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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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100393000 |
芒市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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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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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100394000 |
芒市水利局 |
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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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章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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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100391000 |
芒市水利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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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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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100398000 |
芒市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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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芒市水利局,电话号码:0692-211743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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