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审计局

芒市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浏览量:13872    作者: 日期:2021/3/12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芒市审计局 通知暂停拨付违反国家规定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款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处理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和服务:芒市审计局办公室,电话:(0692)2122076,地址:芒市仙池路40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芒市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03186,通讯地址:斑色路1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芒市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斑色路16号,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芒市审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jj/Web/index.aspx 
电子邮箱:shenjiju2122076@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芒市审计局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3.封存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
4.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和服务:芒市审计局办公室,电话:(0692)2122076,地址:芒市仙池路40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芒市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03186,通讯地址:斑色路1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芒市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斑色路16号,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芒市审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dhms.gov.cn/sjj/Web/index.aspx 
电子邮箱:shenjiju2122076@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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