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 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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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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