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风平镇人民政府

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收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浏览量:1864    作者: 日期:2024/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规范省级救灾物资采购、管理、调配、调运等行为,确保省级救灾物资“购得进、储得好、调得出、用得上”,根据《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救灾物资除储备在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及直属库外,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需要,可委托有关州(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所属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储备单位(以下简称储备单位)是指储备省级救灾物资的各级储备库。

第三条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使用应遵循定点存储、专项管理、先进先出、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制定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协同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省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统筹、指导、监督省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调配、调运等日常管理工作。云南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是省级救灾物资具体收储、管理单位,负责省级救灾物资采购、调配、调运及日常综合管理等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监督各储备单位做好省级救灾物资的管理、调配、调运等工作,协同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做好省级救灾物资监管工作。

各储备单位负责做好省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按照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求完成省级救灾物资调运任务。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省级救灾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年度采购计划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报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计划。

第七条省级救灾物资采购活动开展前,需成立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内控机制,保障政府采购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专家、供应商的意见。

第九条省级救灾物资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的范围和限额标准按当年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单位不得将省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条省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根据实际需求,可依法依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开展前,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及《代理机构廉政承诺书》,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省级救灾物资政府采购事宜。采购单位要加大对委托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整改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将开标时间、地点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告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项目开标时间、地点派人现场参与招投标活动,全程监督,在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审核中做好指导工作,加强省级救灾物资采购资金支出监管,规范财务收支程序,防范财务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公告,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中标结果,并提供采购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四条省级救灾物资采购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不得参与该项采购业务;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储备单位在接到省级救灾物资入库通知或调运通知后,应提前安排并做好以下入库准备工作:

(一)储位准备。在接到省级救灾物资入库通知或调运通知并确认无误后,根据入库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性质,结合库房分区分类存储的相关要求,测算所需的储位面积、容积等,确定储位及必要的验收场地。

(二)力量组织。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入库的时间、品种、数量,做好验收、入库、装卸等人员的组织安排;需使用机械操作的,确定专人负责,提前安排作业流程。

(三)设备准备。按照入库物资的品种、数量、体积、重量和性质,准备相应的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

文章来源:风平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