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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名称 |
政策责任、实施、解读部门 | 政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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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产业 帮扶 政策 |
1.种植业 | 农业农村局 |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根据中央、省和州级下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在全市范围内,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单位,对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粮农户(含农场)种植的水稻、玉米和小麦按亩均标准进行补贴发放。2.农业种植保险补贴。保险期限均为1年。其中:水稻保费27元/亩(财政补贴24.3元/亩、农户自缴2.7元/亩);玉米保费18元/亩(财政补贴16.2元/亩、农户自缴1.8元/亩);甘蔗保费42元/亩(财政补贴33.6元、农户自缴8.4元);天然橡胶保费46元/亩(财政补贴36.8元/亩、农户自缴9.2元/元。3.2023年新植桑园补助。对验收合格的农户补助1000元/亩。4.国家糖料甘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项目补贴。对验收合格的农户,补贴脱毒健康种苗350元/亩;机械化深翻170元/亩;无人机统防统治20元/亩;机械化中耕培土25元/亩;机械化联合收获30元/吨;蔗叶粉碎还田20元/亩。5.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建设项目补助。对验收合格的农户补助160元/亩。6.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草项目补助。对验收合格的农户补助600元/亩。 |
| 2.养殖业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养殖保险补贴:(1)能繁母猪保险补贴。保险期限为一年,保费60元/头(其中:财政补贴48元/头;农户自缴12元/头);(2)育肥猪保险补贴。保险期限为半年,保费32元/头(其中:财政补贴25.6元/头;农户自缴6.4元/头)。 | |
| 3.农业机械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购买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不同机械种类、型号定额补贴。 | |
| 4.消费帮扶 | 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供销社 | 各级定点帮扶预算单位按不低于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10%的预留比例,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 |
| 5.光伏收益补贴 | 发展改革局 | 根据《国务院扶贫综合司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支持鼓励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 | |
| 二、就业帮扶政策 | 6.外出务工补贴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脱贫人口,按照跨省务工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每年享受1次) |
| 7.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补贴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符合条件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当地企业(不包括就业帮扶车间),按每吸纳 1 名脱贫人口,给予用人单位 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优惠政策。 | |
| 8.返乡创业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 | 团市委、妇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脱贫劳动力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贫政策,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
| 9.以工代赈 | 发展改革局 |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围绕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七大建设领域,推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 受益对象:当地农村劳动力,重点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大力组织易地搬迁群众和因灾滞留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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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标准:对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 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四类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40%标准给予补贴;对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自毕业开始时间起计算)从事灵活就业的,按照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金额的2/3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缴纳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停止享受当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离校2 年内(自毕业时间起计算)从事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
| 三、金融帮扶 | 11.小额信贷 | 乡村振兴局 |
支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 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 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贴息方式:财政资金对贷款适当贴息,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贴息比例,保持过渡期内政策力度总体稳定。 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实施时间:2021年3月4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四、公益岗位帮扶 | 12.护林员 | 林业和草原局 | 生态护林员选聘采用自愿报名、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从脱贫人口中产生。按照人均不低于1万元/年的标准确定劳务报酬。 |
| 13.其他公益性岗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按不低于800元/人/月标准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要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 |
| 五、住房安全保障 | 14.危房改造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人群,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另外,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中的改造质量安全要求:房屋维修加固要在房屋主要危险构件全部甄别鉴定完成的前提下,逐项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达到15年以上安全使用期限。新建房屋要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居住功能、建筑风貌、室内外环境等设计和施工,达到30年以上安全使用期限。 面积标准:低收入群体拆除重建或新建: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 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的农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 准控制。修缮加固:原则上以旧房面积为准。 补助标准:针对农村低收入人群,新建或拆除重建补助3万元,修缮加固补助1.5万元。 |
| 15.抗震改造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支持对象:针对农村低收入人员以外的一般农户,纳入农房抗震改造政策支持。 改造标准:新建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层。加固改造:原则上以旧房屋面积为准。 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根据中央、省级资金到位情况补助,原则上新建房屋补助标准不高于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修缮加固房屋补助标准不高于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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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饮水安全保障 | 16.饮水安全保障 | 水利局 |
水量: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35升。 水质:千吨万人有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千吨万人无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GB5749宽限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 用水方便: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供水保障率: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其他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
| 七、健康帮扶 | 1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参保 | 医保局 |
纳入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 过渡期内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
| 18.大病保险 | 医保局 | 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居民医保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 |
| 19.医疗救助 | 医保局 |
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住院产生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标准根据州级部门要求落实。 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当地监测标准的农村参保人员,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将其信息推送至县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对其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予以救助。对刚性支出较大的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后,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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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家庭医生签约 | 卫生健康局 | 农村常住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中的慢病(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签约,每年提供不少于4次的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 | |
| 21.先诊疗后付费 | 卫生健康局 | 参加基本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需交押金。 | |
| 八、义务教育保障 | 22.劝返 | 教育体育局 | 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指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的不具备学习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及其他不需要劝返的B类辍学学生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
| 23.送教上门 | 教育体育局 | 每年由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芒市未入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开展入户评估认定工作,提出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的入学安置建议。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的学校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师资与时间,定期开展送教上门。 | |
| 24.两免一补 | 教育体育局 | 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正版字典。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 |
| 25.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教育体育局 |
补助对象: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标准足额获得资助,其余资金用于资助除四类学生之外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补助标准: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非寄宿制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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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8个人口较少民族学生生活补助 | 教育体育局 |
补助对象: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助标准:250元/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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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教育体育局 |
实施对象: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及因学校区域布局调整进城读书的农村学生。 补助标准:5元/生·天,全年补助资金每生1000元(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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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教育帮扶 | 28.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 | 教育体育局 |
资助对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资助标准:300元/生·年。 |
| 29.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 教育体育局 |
免除对象: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原建档立卡中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非原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免除标准:1100元/生·年,学校收费标准低于1100元/生·年的,按学校实际收费标准免除;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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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教育体育局 |
资助对象:对全日制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平均2000元/生·年。我市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其中一等为2500元/生·年,二等为1500元/生·年。“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优先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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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教育体育局 |
补助对象: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校就读的脱贫家庭普通高中学生继续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至普通高中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补助对象调整为监测对象等“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 补助标准:2500元/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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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 教育体育局 |
免除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自治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免除标准:2000元/生.年(戏曲表演专业学生6000元/生.年)。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学费标准高出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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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教育体育局 |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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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雨露计划 | 乡村振兴局、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助对象: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对象为脱贫家庭和监测对象家庭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新成长劳动力。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在校学习(包括顶岗实习)期间均可享受雨露计划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等;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本科院校等。正式学籍是指学生在教育部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和人社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的正式学籍。 补助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接受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本科院校等高等职业教育及全日制普通中专、技工院校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年,每学期2500元;接受全日制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每学期1500元。所需补助资金从下达到市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进行足额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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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优秀贫困学子高校学费奖励 | 教育体育局 |
奖励对象: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一本院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等9个少数民族)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享受学费奖励政策至本专科相应学制年限终止。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普通高校学费奖励对象调整为考入一本院校的云南籍“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 奖励标准:5000元/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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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教育体育局 |
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及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芒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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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综合保障 | 37.低保 | 民政局 |
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将未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于通过就业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救助“渐退期”。 2022年7月起,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343元/人·年。农村低保补助标准A类保障对象为446元/人·月;B类保障对象为287元/人·月;C类保障对象为247元/人·月。 |
| 38.特困供养 | 民政局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已实现全省城乡统筹,统一为910元/月。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151元/人·月,二档88元/人·月,三档50元/人·月。 | |
| 39.临时救助 | 民政局 | 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低保年标准的6倍。 | |
| 40.孤儿等特困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 | 民政局 |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由为199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为1290元/人·月。 | |
| 41.残疾人补贴 | 民政局、残联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9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90元。 | |
| 4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 | 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省财政按照200元/年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对重度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目前是118元/人/月;2.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按100元/年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3.自2023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三级残疾人按100元/年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各地财政分档分担。 | |
| 43.防致贫返贫风险救助金 | 乡村振兴局 |
救助对象:全市有致贫返贫风险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其他有致贫返贫风险的特殊人群。 救助要求:因重大疾病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农户;因重大自然灾害导致住房不安全,有致贫返贫风险农户;因学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农户;因发展产业失败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农户;因重大事故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农户;因其他原因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户。 申请救助程序: 农户(村组)申请—村委会排查评定—乡(镇)复查预定—数据核查比对初定—救助资金测算—市级审查确定—审定发放—救助回访。 实施时间: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乡镇具体实施帮助农户申请时请参照《芒市防致贫返贫风险救助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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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社会帮扶 | 44.社会捐助 | 红十字会 |
1.2020年至2023年“99公益助梦校园巩固脱贫”项目:针对芒市困难高中生根据每年筹款金额,按每年每人3000元的标准资助。 2.社会定向资助:主要针对困难家庭学生,按照资助方意愿,年限、金额不定。 3.上海青浦区持续资助:针对部分困难家庭学生,按照资助方意愿,年限、金额不定。 4.临时救助:一般对象是:因火灾、溺水、重大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等意外事件,以及因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根据每户的困难情况给予1000元-5000元救助。 5.0-14岁先天性心脏病儿童、0-18岁白血病患者:达到项目资助条件的,在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的先心病最高可以享受30000元,、白血病最高可享受50000元的项目资助。 |
| 十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 | 45.户厕改造 | 农业农村局 | 户厕补助。建改一座农村户用卫生厕所,经验收合格,奖补农户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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