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
现将《风平镇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风平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风平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财务管理、管好用活资金、规范财务收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州市实施细则、《芒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风平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及市级单位派驻风平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镇财政所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对本镇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年度预决算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和业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有关财经事项应按本办法审核报销,违纪违规操作的,须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镇纪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镇直各部门的所有财政预算内外资金(非税收入)、各类收费收入须日清月结,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镇直各部门向上级单位争取的资金和获得的各种捐赠、赞助、联合工作经费等须存入财政专户,优先安排该部门工作经费后由镇政府统一调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条 收费票据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滞留、坐支、套取、挪用公款。
第九条 经费支出报销应当按照《芒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执行,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各部门日常所需办公用品(不含专业特定用品)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含加油、维修清洁、保险等),由党政办统一定点采购,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私自采买。
第十条 坚持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的原则,所有预算内外(含非税收入)财务开支实行分管财务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所有支出票据须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请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报请财务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业务分管领导与财务分管领导为同一人的,两项均由同一人签批。各分管领导经手的单据,本人签署经手人后,由镇纪委书记在业务分管领导栏签署意见,财务分管领导签批支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及个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所有原始凭证(发票)须手续完备、内容清楚、真实有效,镇财务室、镇财政所应当按照会计规范化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的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全镇干部职工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须于费用产生一个月内完成有关报批手续,交由镇财务室统一保管,视账户资金情况适时报销。
第十四条 审批额度及权限。单笔支出在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支出;单笔支出在3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含200000元)的,由业务分管领导提请镇党政领导班子会审批,镇党政办出具会议纪要,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支出;单笔支出200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由业务分管领导提请镇党委会审批,向镇纪委备案“三重一大”决策表,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支出。
第四章 资产及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五条 镇财政所应定期清点固定资产,认真核对账表,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并填报固定资产增减处置表,做到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出租须提请镇党政领导班子会研究,按照《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处置、出租的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并上缴芒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拟处置、出租固定资产单次原价大于200000元的,须由财务分管领导提请镇党委会审批,向镇纪委备案“三重一大”决策表。
第十七条 镇直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须报请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填写采购申请表,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否则一律不予拨付资金和列支。单次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由业务分管领导提请镇党政领导班子会审批,镇党政办出具会议纪要,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支出;单次采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由业务分管领导提请镇党委会审批,向镇纪委备案“三重一大”决策表,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支出。
第十八条 各部门收到其他单位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企业捐赠的固定资产等,应及时将资产划拨单、捐赠明细单等单据交至镇财政所登记入账。
第十九条 镇财政所应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对多年无法收回的往来款项须作出书面报告,提请镇党政领导班子会核销,并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镇财政所、镇农经站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或提供贷款担保。确因工作需要借支的款项,须由镇党政领导班子会研究通过,镇党政办出具会议纪要,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借支。超过200000元的借支款项,须提请镇党委会同意,向镇纪委备案“三重一大”决策表,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借支。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完成各项签批手续的发票实行谁保管、谁负责、谁丢失、谁担责的原则,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镇财政所要加强票据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需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专用票据的,须到镇财政所签字领取,并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交镇财政所核销,手工票据不得跨年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失误遗失的财政票据,管理人或使用人应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公告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执行《芒市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芒市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改革工作方案》有关规定,通过公务之家系统全流程网上报销。
第二十六条 市外差旅费报销应按以下流程:
(一)出差申请。拟出差人员通过公务之家系统填写出差申请,附出差文件依据,报请主要领导审批。
(二)购票。出差人员通过公务之家系统购买带“政”字的公务机票或车票。
(三)返回报销。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事宜,通过公务之家系统填写报销申请,附住宿发票、机票、车票、船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缴纳伙食费凭条、会议(培训)通知以及能证明出差事由的凭证。住宿费、机票等支出须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干部职工(含临聘人员)到平河村、上东村开展工作的,可通过公务之家系统申请报销差旅费〔交通费40元/天,伙食补助费70元/天(半天30元)〕。
由镇政府公车平台派车下乡的,不可报销交通费;多人拼车下乡的,仅报销出车者的交通费。
报销流程具体为:
(一)出差申请。拟出差人员通过公务之家系统填写出差申请,注明出差工作内容及事由,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主要领导审批通过。
(二)返回报销。出差人员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务之家系统填写报销申请。
第二十八条 在职干部职工及退休职工因病住院需转院至外地治疗的,经医保部门批准,出具转院证明,可通过公务之家系统申请报销差旅费;因病情较严重生活无法自理的,可按规定报销1名陪同家属的差旅费。
报销外出就医差旅费须提供医保部门签章的转院证明、住(出)院证明、公务机票及刷卡凭据等附件,仅限于机票(车票)费用报销,食宿及城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复查病情产生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市外省内就医每人每年可报销3次,省外就医每人每年可报销2次。
第七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镇财政所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一)财务公开内容。按照相关要求,对财务信息、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等情况进行公开。
(二)财务公开形式。以“财务公开栏”公开为主,必要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多种形式并用。
(三)财务公开时间。财务信息、“三公”经费等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财政预决算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按《芒市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村组集体资金管理按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和《风平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9日风平镇人民政府印发的《风平镇财务支出管理制度》(风政发〔2018〕59号)、《风平镇财务管理制度》(风政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风平镇人民政府 邮编:678400 电话:0692-3067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