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司法局

【法治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应知应会(二)

浏览量:2589    作者: 日期:2024/12/23


01国家鼓励、支持哪些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0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明确了哪些监督管理措施?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0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明确了哪些教育帮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规定了不同主体在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中的主要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04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

05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06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哪些特别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07社区矫正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08社区矫正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被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被决定收监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

09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文章来源:芒市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