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司法局

对《芒市人民政府法制审核工作规定》的解读

浏览量:15825    作者: 日期:2020/12/13
 2020年5月27日,芒市人民政府印发《芒市人民政府法制审核工作规定》(芒政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3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德政办发﹝2019﹞70号)和《芒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规定》。
   二、意义目标
  《规定》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36条,就法制审核的起草与预审、规范性审查、合法性审核、协助与期限、责任追究等作了规定。
  首先《规定》所称的法制审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依据工作职责或法定职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事项作出决定前,应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的事项。市人民政府法制审核工作由市司法局和审核事项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分工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予以规范性审查协助。
  同时,《规定》中法制审核事项范围:一是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二是列入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行政决策;四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议事项;五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六是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或者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且需要法制审核的其他事项。
   法制审核主要经过三个阶段,一是起草与预审,起草部门在起草前,应就拟起草的主要内容征求本部门法制机构的意见。且应根据起草事项的内容、性质及涉及范围等情形,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审查等,并注重对草案合法性的论证、评估及意见的收集。审核事项送审前,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就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及起草程序的完整性进行预审,并出具送审意见书,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决定;二是规范性审查,市政府办公室在收到审核事项材料后,应对审核事项的性质进行判断,并对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规范,公文行文规则、文种、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词语、文字、标点符号使用是否正确,发文是否必要,是否符合发文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市政府办公室审查通过的,按照审核事项的性质,报经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后,于5个工作日前将全部材料送达市司法局;三是合法性审核,市司法局收到起草部门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材料后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第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本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第二,制定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定职权;第三,内容是否合法、合理;第四,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第五,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其他事项。
  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应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或在报审材料上签字。并将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反馈给报送部门,并留存审核材料复印件,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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