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群盟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9月10日开庭审理鲍宏诺、蔺黛萍、瞿相粉、童楠钰诉你单位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103-1号、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103-3号、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103-5号、〔2025〕第103-6号)。该案现已缺席开庭审理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芒劳人仲案字〔2025〕103-1号: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群盟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鲍宏诺支付工资4336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群盟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鲍宏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404元。
上述款项金额共计15740元,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向鲍宏诺支付完毕。
芒劳人仲案字第103-3号: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群盟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蔺黛萍支付工资394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群盟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蔺黛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801元。
上述款项金额共计15741元,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向蔺黛萍支付完毕。
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103-5号: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群盟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瞿相粉支付工资4125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群盟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瞿相粉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730元。
上述款项金额共计8855元,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向瞿相粉支付完毕。
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103-6号: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群盟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童楠钰支付工资4758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群盟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童楠钰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761元。
上述款项金额共计16519元,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向童楠钰支付完毕。
此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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