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6月10日开庭审理瞿巍、叶从达、李自光、赵德相诉你单位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52-1号、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52-2号、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52-3号、〔2025〕第52-4号)。该案现已缺席开庭审理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52-1号:
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52-2号:
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52-3号:
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52-4号:
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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