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及职工:
为规范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责任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3.用人单位不得将工伤认定申请事项违规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办,严禁通过中介、代理等非法途径虚构劳动关系或伪造材料骗取工伤认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要求
1.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需由职工本人到场参加,严禁由他人冒名顶替、提交虚假医学证明以及违规委托给第三方机构。
3.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鉴定过程或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不实结论。
三、严禁侵害社保基金安全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工伤事实、篡改病历资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2.违规委托第三方办理、伪造材料、串通骗保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社保部门将对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全程监管,对异常案件重点核查,严厉打击骗保行为。
四、法律责任与后果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对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款项外,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导致材料造假的,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五、监督与举报
如发现用人单位违规操作、第三方非法代办、骗保等行为,请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0692-2104155
温馨提示: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责任,职工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材料。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运行!
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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