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疆能源(云南)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5月15日开庭审理杨荣维、吞荣、赵会萍、腾月帕旺、腾小亮、金晓玉、朗团静、帕相石诉你单位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45-1号、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45-2号、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45-3号、〔2025〕第45-4号、〔2025〕第45-5号、〔2025〕第45-6号、〔2025〕第45-7号、〔2025〕第45-8号)。该案现已缺席开庭审理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芒劳人仲案字〔2025〕45-1号: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中疆能源(云南)有限公司向杨荣维支付拖欠工资24650元。
芒劳人仲案字第45-2号:
申请人吞荣撤诉。
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45-3号: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中疆能源(云南)有限公司向赵会萍支付拖欠工资31403.66元。
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45-4号:
申请人腾月帕旺撤诉。
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45-5号:
申请人腾小亮撤诉。
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45-6号:
申请人金晓玉撤诉。
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45-7号:
申请人朗团静撤诉。
芒劳人仲案字〔2025〕第45-8号:
申请人帕相石撤诉。
此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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