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嘉化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9月24日开庭审理甘佳文、姜冬梅诉你单位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139号、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140号)。该案现已缺席开庭审理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139号: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嘉化商贸有限公司向甘佳文支付欠付工资52232元。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140号: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嘉化商贸有限公司向姜冬梅支付欠付工资21632元。
此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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