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蔚洋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3月1日受理了尹家华、线锁晃、金小岩诉你单位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44号、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49号、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50号)。该案现已缺席开庭审理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44号: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蔚洋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尹家华支付欠付工资7474.14元;二、驳回尹家华其它全部仲裁请求。上述款项共计7474.14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49号:
一、依法裁决申请人线锁晃与被申请人德宏蔚洋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0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蔚洋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线锁晃支付欠付工资7750元;三、驳回线锁晃其它全部仲裁请求。上述款项共计7750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50号: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蔚洋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金小岩支付欠付工资8707.5元;二、驳回金小岩其它全部仲裁请求。上述款项共计8707.5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此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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